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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0-00125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20-08-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环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2 【字体: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根据《甘肃省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环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充分征求了县财政局、审计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意见建议,经县政府十八届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政策依据

(一)《甘肃省农村饮用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甘肃省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甘水财务发〔2015〕88号) 

(三)《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18〕140号)

(四)《关于印发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政办发〔2019〕59号)

三、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计14条,从基金来源、用途、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阐述资金的使用规范。

第一条 明确政策依据。

第二条 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依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甘水财务发〔2015〕88号)第三条: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补助范围为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包括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工程、人饮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控导工程、泵站工程、淤地坝工程、渠系工程、水文监测站点维修等。本条例所称“除分散供水工程外”,场窖、小电井为入户私有供水工程不具备公益性。

第三条 明确基金来源。依据《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18〕140号)第四部分运行管理第三条:建立县级维修养护基金。2018年底前,通过财政预算和水费提留等方式,全面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定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明确基金由专户管理。依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账管理,专门用于农村人饮工程维修养护。养护基金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按水费收入10%提取)等方式筹措。制定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规范管理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第五条 规定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规定基金不得使用的范围。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甘水财务发〔2015〕88号)第十四条: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各级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二)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三)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四)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和标准、未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

第七条 基金使用报批程序。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甘水财务发〔2015〕88号)第十六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和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八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申请、拨付条件。

第九条 对应急维修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结转使用。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依据《甘肃省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甘水财务发〔2015〕88号)第二十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配下达、实施管理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公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规定了县水务局的义务。

第十三条 规定了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规定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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