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0-00126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9-08-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19〕77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环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环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省人大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18〕140号)、《甘肃省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甘水财务发〔2015〕88号)、《关于印发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政办发〔2019〕59号)文件要求,结合环县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水费提留收入(按水费收入10%-20%提取)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由县财政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第五条 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用于农村人饮工程的改造、维修、养护。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养护基金。
第六条 维修养护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 管理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
2. 修建楼堂馆所、交通工具购置、办公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及更新改造等。
3. 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4. 超出维修养护基金使用范围的其他工程支出。
第七条 维修养护基金的使用由工程管理单位制定改造维修养护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县水务局审批。改造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据县水务局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批。
第八条 改造维修养护项目完工并经县水务局验收合格后,供水管理单位凭报帐审批表及竣工验收表,向县水务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九条 对应急维修项目,供水管理单位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水务局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先行维修,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维修养护基金可结转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基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财政局定期对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情况联合检查,县审计局将其纳入审计范围,适时对其审计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县水务局加强对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基金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4年8月1日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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