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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0-00123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9-08-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关于《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8-27 【字体:

一、背景依据

根据省市粮油储备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我县实际,我局起草拟定了《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我县制定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办法》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油购进、储存和轮换管理的程序及办法,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在储备粮油管理的权责分工,确立了储备粮油管理工作机制,弥补了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监督缺失。《办法》审议通过,对今后我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总则、购进、储存、轮换、动用、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共计八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13条。明确《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储备粮油的种类;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油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规定县发改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和宏观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定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农发行庆城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规定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购进,共4条。明确县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县政府确定,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依据储备规模联合下达储备任务;规定了县级储备粮的粮源采购采购方式;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严把质量关,进行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检测,禁止不符合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粮油入库储存;规定了入库粮油质量、卫生标准;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入库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粮油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县发改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入库粮油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储存,共6条。规定县发改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督查制度,并检查落实;明确了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规定了承储企业的义务、行为。

第四章,轮换,共6条。规定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年度均衡轮换制度,常规储藏条件下,安全储存期小麦不超过 5 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 2 年,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一般为4 至6个月;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轮换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县级储备粮轮出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同仓轮换,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的,可报经县发改局批准实施,并及时变更相关档案专卡记录等。承储企业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点必须报经县发改局批准,凡经批准变更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须报县发改局备案;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每年最迟于 11月底将完成情况连同《县级储备粮油专卡》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发改局。

第五章,动用,共4条。规定县发改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章,财务管理,共8条。规定了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办法》执行,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贷款由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明确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轮换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轮换费用待轮换验收后,及时拨付,形成的价差亏损经相关部门审定后,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拨补,轮换县级储备粮油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转入粮食风险基金账户;规定为平抑市场粮价或应急救灾,需抛售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承储企业据实申报,经县发改局审核、县财政局审定后,按认定损失金额据实拨付;规定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规定承储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轮换或延期轮换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负担;规定县级储备粮油新增规模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共同核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共5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本《办法》自2019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三、政策变化

与原办法相比,新的制度明确了储备粮油管理工作机制,弥补了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监督缺失,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办法》中补充了“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轮换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轮换费用待轮换验收后,及时拨付,形成的价差亏损经相关部门审定后,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拨补,轮换县级储备粮油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转入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一般为4 至6个月”、“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每年最迟于 11月底将完成情况连同《县级储备粮油专卡》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发改局”等规定,增强了《办法》完整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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