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0-00124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9-08-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19〕80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平衡粮食供需、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庆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而储备的用于调控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为小麦,县级储备成品粮品种为面粉、大米;县级储备油的品种以菜籽油为主,也可适当储备亚麻籽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县级储备粮油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结合政府调控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采取按期轮换和择机购销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确保质量良好。
第六条 县发改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和宏观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发行庆城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储备企业应当及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庆城县支行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购 进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县政府确定。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依据储备规模联合下达储备任务。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粮源采购分为县内收购和县外采购。采购方式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采购,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必须严把质量关,进行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检测,禁止不符合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的粮油入库储存。入库粮食为当年或上年收获的且质量达到国标三等以上,食用菜籽油质量达到国标四级以上,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入库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粮油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向县发改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县发改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入库粮油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督查制度,并检查落实。负责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承担具体的储存任务。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
(二)库区设在县郊,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靠近公路、铁路,交通便利;
(三)有效仓容量不少于5000 吨(或罐容量不少于 100 吨),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罐)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二)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作业守则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三)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四)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品质档案管理制度,必须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将不同收获年限、不同等级、不同性质、不同产地的粮食混存混放;
(五)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
(六)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局。
第二十三条 采购和轮换入库及库存的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品质检测,由县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年度均衡轮换制度。常规储藏条件下,安全储存期小麦不超过 5 年、食用植物油不超过 2 年。县发改局依据储存年限和品质档案,每年年初及时下达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确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完成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依据粮油品质报县发改局审批。
县级储备粮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一般为4 至6个月。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轮换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粮油轮换出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须向县发改局报告计划完成情况。县发改局负责对承储企业完成轮换的空仓和出入库粮油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原则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原则上实行同仓轮换,确需在同一承储库内调整仓号及分仓数量的,可报经县发改局批准实施,并及时变更相关档案专卡记录等。承储企业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点必须报经县发改局批准,凡经批准变更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须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每年最迟于 11月底将完成情况连同《县级储备粮油专卡》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发改局。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县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庆城县支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补库。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办法》执行。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贷款由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解决。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县级储备粮油和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
(二)按计划轮换县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轮换费用及价差亏损;
(三)县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对粮食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批准由粮食企业抛售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县政府决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三十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在农发行庆城县支行开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县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和轮换费用、价差亏损补贴由县财政局通过县级财政预算列入粮食风险基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县财政局根据核定的以下标准按季度预拨到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一)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轮换费用按照每年每市斤0.15元(仓储保管费每市斤0.13元/年,轮换费每市斤0.02元/年),贷款利息补贴据实拨付。
(二)县级储备油的保管费用为每年每市斤0.90 元、轮换费用为每年每市斤0.10元,贷款利息据实拨付。
(三)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为每年每市斤0.20元,贷款利息据实拨付。
第三十七条 轮换县级储备粮油发生的轮换费用待轮换验收后,及时拨付,形成的价差亏损经相关部门审定后,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拨补。轮换县级储备粮油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转入粮食风险基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 为平抑市场粮价或应急救灾,需抛售或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由承储企业据实申报,经县发改局审核、县财政局审定后,按认定损失金额据实拨付。
第三十九条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轮换或延期轮换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负担。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新增规模的入库成本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县级储备粮油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对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信贷资金、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庆城县支行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严格监管县级储备粮油,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实物、资金和补贴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由县发改局取消其承储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至2024年8月26日自动失效。2010年8月12日印发的《环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环政令第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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