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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0-00122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9-09-03 废止日期: 2024-07-09
文 号: 环政发〔2019〕107号 所属主题: 环政发

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县招商引资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引进社会资本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环县招商引资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引进社会资本优惠奖励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环县招商引资及东西部扶贫协作引进社会资本优惠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和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和《中共庆阳市委、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庆发〔2019〕15号)文件精神,助推我县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根据《庆阳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省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新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类、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类、建材商贸类、风光电及新能源类项目)。(县经合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各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央企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县经合局负责认定)

第三条  凡入驻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现代农业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前3年县财政以员工培训、融资贴息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扶持等方式全部奖励给企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落实)

第四条  凡入驻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现代农业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收取部分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县财政以员工培训、融资贴息和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扶持等方式全部奖励给企业。

以上项目在县城工业园区建厂所需土地,在出让时可以按净地出让,不代征公共设施用地,投资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且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的,可以按不超过其上交企业占用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分次奖补政策,在竣工投产时奖励全部到位。对投资额达不到以上标准,但是采用“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只享受土地净地出让政策。(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保局、县供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条  将新建非公企业纳入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政策享受范围,凡按规定扶持到新建企业的高校毕业生,由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企业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落实)

第六条  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由县内各职能部门积极汇报争取落实省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即:新引进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争取省政府给予企业3000万元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争取省政府给予企业2000万元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争取省政府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4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争取市政府给予企业4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争取市政府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2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县的跨国公司总部及新引进引领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争取省政府按贡献予以企业奖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合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条  鼓励现有招商引资企业和省内民营企业进行增资或利润的再次投资,投资额度达到本优惠政策第六条奖励条件的,按照第六条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经合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聘请部分商会、学协会及知名企业代表为环县招商顾问。筛选省外甘肃商会、庆阳商会、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及省、市驻外办事处代理招商。对积极为我县联系对接三个“500强”和核心优势企业及促成合作的代理机构,按照实际联系对接企业数量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个数,给予一定委托招商费用,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8万元。(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经合局负责落实)

第九条  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引资人(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商协会等非考核主体和个人,公务人员除外),对照省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相关政策,区分省市标准,取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其中,省级奖励标准为: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投资额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6万元、7万元、8万元的奖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经合局负责落实)

第十条  对入驻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大力推行办事零障碍、服务零距离、企业零跑路和贴心式、保姆式、帮办式的“三零三式”服务,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全部实行领导负责制,都有工作专班全力保障,确定专人为投资者提供建设过程中的全方位服务。凡外来客商,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县教育局、县经合局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达到多项优惠奖励的可以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同时达到省市县奖励标准的,只按省级奖励执行,不享受市县级奖励,达到市县奖励标准的,只按市级奖励执行,不享受县级奖励。(县经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东部地区扶贫协作企业优先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到2024年9月9日自动失效。凡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办法不一致的,以本优惠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原约定优惠办法执行,具体由县经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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