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4-00082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4-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4〕15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财会监督协同联动贯通工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
《环县财会监督协同联动贯通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8日
环县财会监督协同联动贯通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23〕21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23〕25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发〔2023〕26号)有关任务和要求,细化落实联席会议、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重大事项报告六类机制,推动财会监督横向协同、纵向联动、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凝聚财会监督合力,提升财会监督效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财政部门、有关部门、各单位、中介机构等财会监督主体之间横向协同,上下级财会监督主体之间纵向联动,各财会监督主体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等其他监督主体贯通协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关部门是指依据《会计法》,除财政部门外,承担财会监督职能的税务、金融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等监管部门,以及主管行业领域及部门系统财会监督工作的财政预算部门;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
第五条 为加强对全县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经县政府同意,成立全县财会监督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组长由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主任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各部门内设财务管理机构各1名同志担任财会监督工作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组成、职责分工详见《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环县财会监督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第二章 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
第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财会监督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每年3月底前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并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专题会议。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中省和上级部门财会监督重要工作要求,研究财会监督重大问题处理、综合执法检查、监督结果运用等事项,审议财会监督协同监督计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并报协调小组组长审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财政局承担。
第七条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应加强日常联系,相互及时通报财会监督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制度规定等情况,可根据需要相互派员参加会议或相互征询意见建议。
第八条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监督发现的、经研判认为需要其他财会监督监管部门知情或办理的问题,应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财会监督监管部门,移送材料一般以工作函件方式进行,由有关成员单位承担财会监督职能机构接收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监督中发现被查单位存在财务、会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或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移送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移送内容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主要证据材料等。
第九条 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每年2月底前,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将本单位本系统年度财会监督计划及协同监督建议抄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汇总制定全县财会监督协同监督年度计划,确定协同监督重点事项清单、对象清单和目标措施,经财会监督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协调小组组长审定后,采取同步监督、联动监督或联合监督等多种形式落实,形成财会监督合力。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等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开展执法检查,并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条 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各自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已依法依规处理的问题结果,相互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引用处理结果,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率。
县财政局牵头,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相互配合,加快推动“互联网+监管”运用,利用信息手段逐步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加强财会监督数据汇集融合和共享共用,不断提升协同监督质效。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间根据财会监督事项的关联性、紧密性,采取联动监督、联合办理等措施,强化督促问题整改。对拒不整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虚假提供整改资料的,通过联合召开整改推进会,或者开展约谈、在一定范围联合通报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改落实。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针对财会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定期沟通会商,共同查找存在问题的单位、行业领域,在财政、财务、会计管理及制度建设方面的差距、短板、弱项,督促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财会监督等工作中形成的检查通知、检查报告、调研报告、情况通报和处理处罚决定等财会监督材料,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及时抄送县财政局,涉及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方面的及时抄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预算部门要将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年度财会监督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方案、问题整改等情况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建立财会监督信息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报送本部门财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措施办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每年3月底前报送本部门内部监督计划;9月底前报送本部门内部监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财会监督信息季度报告内容。以上内容均报县财政局。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预算部门在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违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涉及县管干部或金额巨大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财会监督主体纵向联动
第十二条 建立财会监督上报机制。每年将我县年度财会监督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方案、问题整改等情况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建立财会监督信息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最后一月20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内部监督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财会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违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安排、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涉及金额巨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财会监督工作协调小组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县财政局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每年对各预算部门(一级)财会监督队伍建设、制度执行、任务落实、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建设等六个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次年3月底前通报考评结果,考评成绩汇报县委县政府。具体考评办法及标准详见《环县财会监督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各预算部门对所属单位,县财政综合事务中心对县属国有企业财会监督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相关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第十四条 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按照省纪委办公厅、省监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的通知》(甘纪办发〔2023〕16号)执行。
第十五条 在党内监督主导下,财会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开展贯通协调工作,依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作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纪办发〔2023〕3号)确立的框架,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送、协同监督、成果共享4项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在财会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作报告、数据资料、典型案例和制度规定等,认为有必要需要其他监督主体知情和掌握的,应及时通报相关监督主体。
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针对财会监督规划计划、监督重点、措施办法、处置方式等事项,涉及其他监督主体的,应及时征询相关监督主体意见建议,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相关监督主体选派人员参会;对其他监督主体征询意见建议或邀请参加会议的,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研究反馈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在财会监督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督主体管辖范围内的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监督主体。对监督发现的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照《甘肃省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及管理权限移送县纪委监委;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县司法局。
对其他监督主体移送的财政、财务、会计领域问题线索或关于财会监督的意见建议,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置办理,并向移送部门(单位)反馈处置办理结果。对监督发现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交办的被监督对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问题,按照职责权限,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并及时向相关监督主体通报情况,或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优先查处,并加强跟踪督办。
第十八条 建立协同监督机制。依据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作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实施意见》确立的框架,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与其他监督主体有关联的监督事项,可通过商请协助工作或者开展同步监督、联动监督、联合督促等方式开展监督,对同一部门、单位和同一事项开展监督的,可以进行专题协商,分工协作,共同推进,放大监督综合效应。
对其他监督主体征询专业意见、提供资料数据、派员支持监督等需求,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协助。
第十九条 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对其他监督主体发现并反馈的涉及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以及执行财经纪律不严等问题,要加大跟踪监督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逐步建立相关违法违纪主体信息库,对财会监督发现的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财经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违规用权违反财经纪律,财务舞弊、会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和单位,建立并纳入信息库管理,根据需要向其他监督主体开放共享,强化结果运用。对财会监督问题整改责任不落实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县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在联合推动整改仍无法达到效果的,对涉及党政机关、党员、公职人员的按照《甘肃省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实施办法》及时移送县纪委监委,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财会监督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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