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3-0005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3-06-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3〕33 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设立环县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大病应急周转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我县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后,因无力支付高昂医疗费用,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治等突出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设立环县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大病应急周转金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罹患30种大病,因就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看病就医仍存在严重困难,经审核同意后,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借用金。此项资金仅作周转使用,使用完后须及时归还。
二、资金来源
环县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大病应急周转金由县财政专项列支200万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应急周转金各100万元)。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根据全县财政收入水平、医疗费用增长和周转金借用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三、预借标准
符合预借条件的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花费或门诊透析、放化疗累计花费在10万元以下原则上不予以借用大病应急周转金;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花费或3个月内门诊透析、放化疗等累计花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发展状况和核查情况,按住院或门诊总费用的30%至50%予以借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住院花费或5个月内门诊透、析放化疗等累计花费在20万以上(含20万元),根据所患疾病严重程度、发展状况和核查情况,按住院或门诊总费用的60%至80%予以借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预借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
四、预借方式
(一)资料审核。患者或委托人需向县医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住院或门诊缴费票据、医疗机构对公账户等相关资料。县医保局协同有关部门在核实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资金担保。符合大病应急周转金借用条件的城镇职工,由患者单位为其担保,与县医保局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借款单位承担还款连带责任。符合大病应急周转金借用条件的城镇居民,必须选择有固定收入、具有一定偿还能力的担保人,由担保人与县医保局签订借款担保协议,借款担保人承担还款连带责任。
(三)资金拨付。经审核通过后,借款前参保患者或委托人与县医保局签订周转金借款协议,完善相关手续,原则上将借用周转金直接拨付至患者就诊医疗机构对公账户。
五、资金归还
借用周转金的患者出院报销后,三个月内必须一次性或分期还清借款,未按期归还的,县医保局应及时向借款人、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催还,使周转金能及时回笼正常周转。对恶意拖欠不还者,经县医保局多次催还达三次或三个月以上的,将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进行追缴,并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再次申请大病应急救助周转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县财政、民政、医保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设立大病应急周转金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医保局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大病应急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周转金的拨付及回笼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周转金的日常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确保周转金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益。县民政局要及时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低保纳入等信息及时反馈县医保局,确保大病应急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二)健全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大病应急周转金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升民生服务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扎实有效的政策宣传,让群众广泛知晓政策内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应急周转金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30种重特大疾病名称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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