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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2-00062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22-06-01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办发〔2022〕34号 所属主题: 环政办发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0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环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九届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环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程序,实现审核确认和监管职能相分离,确保权责一致,提高救助对象识别精准度和保障能效,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甘肃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流程,有效解决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不够精准、审核确认不够及时的问题,兜住兜牢兜好民生保障底线,不断提升群众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探索创新原则。着眼推动乡村振兴,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在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基本体系框架内,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将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县民政(社救)部门督促、指导、协调作用,突出乡镇人民政府在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做到权责统一。

(三)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重要位置,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管理机制,做到因人施策,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四)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落实“谁受理、谁调查、谁审核、谁确认、谁负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理、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五)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紧盯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作风,及时有效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职责分工

县民政(社救)部门:负责全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的制定、宣传和业务培训;对乡镇提请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指导、监督乡镇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相关政策落实和对象审核确认;抽查乡镇每月提交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认对象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进行社会化发放;定期会同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检查;按时如实统计报告政策落实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政策,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申请受理,提请县民政(社救)部门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确认上报等工作;做好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以及特殊困难对象享受低保、特困情况的备案;开展定期核查工作(对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特困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向县民政(社救)部门申报救助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动态调整情况,按程序上报复核过程资料;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作出书面确认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上报县民政(社救)部门备案;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电子数据管理、档案资料保存和系统录入更新;负责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疑难解答;核实回复来电来访,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积极配合县民政(社救)、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对确认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核实,依法纠正或撤销确认决定,按时完成整改并上报结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入户核查、救助对象信息和确认结果公示等工作;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救助对象家庭变化情况;通过村民大会、村组微信群、定期入户等方式对群众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四、申请审核确认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自2022年6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结束。在天池乡、合道镇、甜水镇、南湫乡4个乡镇先行试点,通过试点,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具体申请审核确认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城乡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协助提出申请;县民政(社救)部门通过监测预警、网络、走访等渠道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及时转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并受理。本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所提供资料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现场受理,签订救助家庭信息核对授权书,并填写相关表格;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申请。

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或者特殊困难对象家庭,应当如实申明并单独登记,填写《农村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或《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备案登记表》。

(二)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对象签订的救助家庭信息核对授权书、申请对象申报的家庭成员信息(含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等提交县民政(社救)部门,县民政(社救)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逐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一般不得少于2人(由乡镇包村领导、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组成),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调查人员到申请对象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如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必要时可采取信函索证的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实。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分管领导应当组织召开由经办人员和包村领导参加的审核会议,对申请对象家庭逐户审议,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或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三)乡镇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由乡镇长主持,乡镇分管领导、包村领导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审核确认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确认决定,将确认决定以文件(后附汇总表及花名表)形式报送县民政(社救)部门备案。通过确认的保障对象及时录入甘肃省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确认过程产生的资料和保障对象档案(低保:一户一档;特困人员:一人一档)由乡镇人民政府保存。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作出确认决定,对拟确认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确认的申请对象,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当面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确认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按要求在乡镇、村(居)委会两级进行长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个工作日(含公示时间)办结确认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县民政(社救)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完成后,于每月20日前将确认结果上报县民政(社救)部门备案。县民政(社救)部门对乡镇审核确认的新增或退出城乡低保动态调整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其中对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确认对象全部入户调查),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全部入户核查。对抽查发现的疑似问题对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对办理程序不规范、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督促整改,确保政策落实精准。同时,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过程等进行检查,防止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发生。

(五)资金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将确认后的保障对象花名册上报县民政(社救)部门,由县民政(社救)部门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公共事务中心和民政工作站工作人员登录“阳光惠农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县民政(社救)、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于每月10日前将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银行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乡镇要提高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靠实责任,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有序下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试点乡镇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公开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在申请人范围界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定、重病重残救助等方面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认定把关,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试点乡镇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平台,通过发放资料、政策讲解咨询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注重加强宣传引导,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的重要意义,为全面推行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民政(社救)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监督主体责任,加强入户抽查、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各试点乡镇要认真梳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县民政(社救)部门研究解决。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敷衍了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影响社会公正公平和救助工作正常秩序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移交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乡镇 确认 人员 救助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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