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1-0002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21-04-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21〕2号 | 所属主题: | 环政办发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环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环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108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20〕80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水平,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统筹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政策引导,统筹各方资源,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可选择”的照护服务格局。
家庭为主,托育结合。以家庭养育照护为主,强化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主体责任。为确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缓减广大家庭婴幼儿养育照护负担。
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相关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培养培训等,规范照护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齐抓共管,强化服务,积极营造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积极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规划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2年,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建成1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全县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性、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指导
1.支持育龄父母照护婴幼儿。全面落实《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等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政策(女方180天产假和男方30天护理假),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哺乳条件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2.实行返岗就业扶持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3.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团委、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家长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早期发展、养育照护指导,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县妇联、县计生协会)
4.落实婴幼儿卫生保健服务。依托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拓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内涵,强化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二)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1.科学规划布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标准和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参照幼儿园规划设置,明确配建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
2.补齐设施短板。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在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做好公共活动区域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2025年前,全县城镇社区基本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
3.强化安全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修订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修订版)和国家相关抗震规定,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4.挖掘托育资源。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优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入到社区之中,发挥社区综合服务效应。鼓励和支持社区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
(三)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有效供给
1.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和管辖范围,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公益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为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2.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资源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挖掘潜力拓展服务,招收2至3岁的幼儿开设托育班,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改扩建幼儿园时,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新建幼儿园时,同步规划婴幼儿托班建设用地、用房,努力满足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3.鼓励单位提供照护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母婴室等,为职工照护婴幼儿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县妇联、县卫生健康局)
4.满足多层次照护需求。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供给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消费水平的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
1.规范登记备案。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规定,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到所在地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到所在地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到所在地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所在地县卫生健康部门。各类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2.加强行业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事权和职责分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负有监管责任,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县、乡镇上下联动和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和登记注册年检制度,定期进行执业校验和专项检查,对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个人不良记录“黑名单”和行业终身禁入制度。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3.落实属地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规模和配备、班型设置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细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督促指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综合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
4.加强内部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要符合国家和甘肃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相关规定,做好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工作,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室内装修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要求,按照消防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确定专职或兼职的消防人员。要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全过程监管,让广大家长放心满意。(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5.强化健康管理。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的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6.规范收费管理。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营利性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价格部门备案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
三、政策保障
1.加强用地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严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挪作他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2.加大扶持力度。发改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适当安排一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资金,可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租赁、设施改造、设备购置、招聘人员等给予扶持,对相关工作部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补助基础上,结合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3.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县属职业院校新增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培养涉及育婴、保育、保健及托幼管理等专业人才。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培训规划,落实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托育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乡镇、社区举办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设立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由乡镇、社区统一管理。支持县级医疗机构和职业院校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4.加强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充分利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信息数据交换整合,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
5.落实优惠政策。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好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等支持托育机构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政策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水、电、气、暖等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局)
6.加强社会支持。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的友好社会环境,严格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本乡镇、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要求,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全面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落实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政策制定、部门协作、经费投入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示范引领。按照发展目标要求,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建立以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覆盖率、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总结评估,不断提升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附件:环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服务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划审批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住建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程设计、设施建设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的宣传;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防验收。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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