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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20-00111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20-07-21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办发〔2020〕40号 所属主题: 环政办发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乡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1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环乡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1日 

 

“环乡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环乡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以下简称“环乡人”品牌)的使用和管理,保证“环乡人”农产品质量,提高“环乡人”品牌知名度,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乡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所有权属于环县人民政府,由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注册。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原则,环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营、推广、宣传(第三方专业机构指“环乡人”品牌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品牌运营主体)。环县人民政府授权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全权管理“环乡人”品牌(以下简称品牌授权管理机构)。

第三条  “环乡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  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相关要求,对品牌运营主体、使用主体进行监管。

第五条  使用“环乡人”商标的农产品质量受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品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 “环乡人”品牌由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和“环乡人”品牌运营主体共同管理,二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推进“环乡人”品牌发展。

第七条  品牌授权管理机构职责:

(一)积极做好品牌推广使用的宣传、组织、培训和考核考评工作。

(二)组织和引导生产经营主体申请使用“环乡人”品牌。

(三)对提交申请使用“环乡人”品牌的使用主体做好审核、备案等工作。

(四)对“环乡人”品牌运营主体、“环乡人”使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品牌运营主体是品牌推广的经营主体,需在品牌授权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实现对“环乡人”品牌的许可使用和管理。

(一)负责组织引导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合作社、个体户使用“环乡人”品牌。负责经核准的生产经营主体的品牌使用许可工作。

(二)及时向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报送“环乡人”使用主体相关资料备案,提请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审核。

(三)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品牌推广宣传、培训和考察学习工作。

(四)负责对使用主体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五)向市场监管局申请产品包装专利保护,及时受理品牌使用主体提请的“环乡人”品牌侵权行为的法律诉讼事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环乡人”品牌等侵权行为。

(六)定期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向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反馈使用“环乡人”商标的产品质量、服务等信息,以及消费者对该商标的接受度与满意度,做好各类数据收集、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七)积极开拓“环乡人”销售市场,建立“环乡人”农产品代理机制,强化线下线上融合发展。

(八)建立完善的危机应对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三章  品牌使用主体必备条件

第九条  申报使用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的企业、合作社、个体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环县境内。

(二)经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具有法定市场主体资格。

(三)农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条件;有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可优先使用“环乡人”品牌。

(四)认同“环乡人”品牌运营各项机制,诚信经营,近三年内无抽检不合格、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和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五)农产品质量达到“环乡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环县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充分推动环县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章  品牌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成为“环乡人”品牌使用主体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向品牌运营主体递交《“环乡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接受品牌运营主体组织的条件符合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品牌运营主体向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报送使用主体资料,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就使用主体的申请条件进行调查,做出“授权使用”或“不授权使用”的决定,并核定使用范围。同一产品可授权多个生产基地,但一般情况同一产品不重复授权多个营销主体。

第十二条  获得授权使用“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的主体,必须与品牌授权管理机构签订《“环乡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品牌授权管理机构颁发《“环乡人”商标使用授权书》。

第五章  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被授权使用“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环乡人”品牌营销主体被允许在其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等使用“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享受品牌效应;在销售活动中使用“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受法律保护。

(二)“环乡人”品牌生产基地在统一采收结算过程中享受产品品牌价值效应。

(三)参加“环乡人”主办、协办或组织参与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商超对接、产品推介、评奖评优等活动。

(四)优先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系统、“环乡人”品牌产品包装设计等资源。

第六章  品牌使用主体的义务

第十四条  被授权使用“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的使用主体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环乡人”品牌农产品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建立生产记录台账,并纳入环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统。

(二)严格按照“环乡人”品牌质量标准要求,提高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管理,确保质量过关,供应充足。

(三)不得擅自在未授权的产品上使用“环乡人”商标,不得宣称未授权产品为“环乡人”品牌产品。

(四)建立“环乡人”品牌产品采收队伍,按照“环乡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流程操作,建立满足“环乡人”品牌要求的分级分选、仓储运输的设施、设备条件。

(五)在与“环乡人”品牌授权生产基地协商共赢的基础上,按照“环乡人”产品标准要求,开展被授权生产基地“环乡人”品牌产品的统一采收。协商采收价格应综合考虑“环乡人”品牌溢价等因素,一般应高于批发市场产品同期平均价格。

(六)所销售“环乡人”品牌产品全部来自于“环乡人”品牌授权生产基地,必须符合“环乡人”品牌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每批次产品应粘贴农产品追溯标签,纳入环县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统,确保品标相符。

(七)在产品包装设计标注“环乡人”母品牌商标时,可同时标注企业自主子品牌商标,严格按照“环乡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环乡人”注册商标印刷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自主子品牌商标的规格。

(八)建立严格的“环乡人”品牌包装及其商标使用规定,并配备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环乡人”品牌包装及其商标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第十五条  “环乡人”品牌使用主体,应及时了解“环乡人”品牌的产品质量、服务信息以及市场对该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维护“环乡人”品牌的质量和声誉。

第七章  品牌监管及保护

第十六条  为确保“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对“环乡人”品牌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及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环乡人”品牌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指导和农产品质量快速抽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环乡人”区域品牌商标市场监管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等行为。

第十七条  严格“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使用管理。凡使用“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的产品包装或标识必须经过“环乡人”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审定备案,并执行不定期抽查核查。对不规范行为,由“环乡人”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出具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授权人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严防“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侵权。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环乡人”商标或使用相同、相近商标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环乡人”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提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起刑事诉讼。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授权退出机制。在“环乡人”生产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终止授权合同,取消“环乡人”品牌及其商标使用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环乡人”品牌,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一)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格分级、统一包装进行销售的。

(五)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环乡人”品牌的。

(六)生产经营者未经许可,转让、出售、转借、馈赠“环乡人”品牌商标或其包装的。

(七)其他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侵犯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严重影响“环乡人”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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