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25-00068 | 发布机构: | 环县烟草专买局 |
生效日期: | 2028-10-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烟专〔2023〕39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的通知
各部门、稽查中队:
现将环县烟草专卖局《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
环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9日
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政策,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履行国家控烟政策、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促进全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甘肃省控烟履约相关政策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甘肃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本规定所称零售业态共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以现场勘验予以认定。本规定所称城镇是指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旅游景点、开发区及乡(镇)集贸市场。乡村是指除上述地域外的所有村组。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少年宫”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公立及私立的幼儿园、少年宫等。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总体要求,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采取“容量管理+间距调整”模式,对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二)科学规划原则;
(三)服务社会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一址(店、点)一证原则。
第五条、环县辖区零售点布局以城区街道、乡镇作为一般市场单元,同时以行政村、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等相对独立的区域为特殊市场单元。
环县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定履行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要求,
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数量、千人持证率、户均销量、户均销售金额、零售点盈利水平及城乡发展规划等指标,测算辖区各市场单元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容量。
以社区、乡(镇)为测算单位,现有许可证数量超过全市平均千人持证率,或户均销量、户均销售金额低于全市平均值的市场单元为容量饱和市场单元,不再新增许可证;未超过的为容量不饱和市场单元,根据市场单元容量及城乡发展规划可新办一定数量许可证。
环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区域发展前景、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消费需求等因素,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确定辖区不饱和市场单元当期可新办许可证数量及区域,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公布期5个工作日。期满前提交的申请,按照该单元原有容量办理。
第六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1.“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完全开放,门店处于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进出限制,不包含住宅公寓(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办公场所、仓库;住宅公寓、生活住所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楼梯、窗口店以及地面二层及以上未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场所等。
2.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钢、砼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集装箱(彩钢、铁皮、木质等)屋、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具体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其经营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3.申请人经营场所内无物理永久性隔离的储藏室、仓库视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并书面确认。仓储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符合本规定关于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合理布局总体规定
第七条、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和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许可应通过合理布局来实现,根据环县交通、通讯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八条、下列特殊区域、场所,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主体经营与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卷烟零售业态不配套的;与烟草制品零售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场所:如药品及医药器械、学生用品、网吧、美容美发、字画装裱、洗浴足浴、建材、装修装饰、服装针织鞋帽、电子音像、家具、婚丧祭祀、复印照相、保健健身、烧烤饭店、中介修理、公厕、五金交电、文化体育、邮电通讯、报刊书籍、传真打印、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游戏厅、棋牌室、台球室、彩票销售、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化妆洗涤、水产品、粮油蔬菜、瓜果调料、农机具、物流寄递驿站、售车洗车行、劳保店、干洗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生熟肉食店、蛋糕店、货运场(站)、物流园区、餐饮宾馆、酒吧、KTV、茶室茶庄等与预包装食品经营业务无关的场所。
(五)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的;
(七)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
(八)经营场所位于交通不便、偏僻巷道内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国道、县乡主干道以外的;
(十)销售、存储有毒有害的化工制品、农资、农药、燃油、燃气、烟花爆竹及其他带有腐蚀性的商品的场所;
(十一)县城幼儿园、少年宫、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乡镇幼儿园、少年宫、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80米范围内的区域;
(十二)履行甘肃省控烟履约相关政策,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三)未形成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十四)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不予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
(九)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合法前提下予以限制。
(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本规定发布前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前提下,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调控手段,逐步优化。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符合合理布局规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零售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县城城区街道零售点设置:
1.县城城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70米;
2.在县城灵武路、环洲路至七里沟、环江大道至天和家园以东、滨河路以西、城北路以北、南环路至惠农大厦、天和家园以南的城乡接合处的间距不低于200米。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设置:
1.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新农村和居民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三)每个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新增零售点应位于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周围,已设置1个以上零售点的行政村不再增设零售点。
(四)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商业街、步行街、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每1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100户以内的,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与周围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五)政府统一规划的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工矿区及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森林防火及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六)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加气)站申请办理许可证,按照一址(店、点)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
(七)封闭式居民小区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按照每1000住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八)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三星级及以上须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并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域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标识和指引标识)申请办证的,不受外部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其他零售点申请时也不以其作为间距参照物。
(九)建设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烟草直营终端不受距离加容量限制。
第十二条、县城幼儿园、少年宫、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区域,各乡镇幼儿园、少年宫、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80米范围内的区域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三条、 对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持有有效证件或证明,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在无违法经营行为的前提下,且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周边的,按申请区域距离要求放宽政策执行。
(一)残疾人、军烈属、复员(转业)军人特殊群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国家及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无合伙、雇佣、委托经营等情形且为申请人本人驻店经营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1.残疾人(申请主体必须是本人,肢体残疾在伤残二级及以上)、军烈属(申请主体必须是烈士的父母、子女或者配偶)、复员(转业)军人(申请主体必须是本人)的特殊群体;国家及当地县级政府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的;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
2.残疾人(申请主体必须是本人,肢体残疾在伤残二级以下及听力残疾等其他残疾的)、从事个体经营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按照申请区域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二)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乡镇街道建设等政府公共建设行为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歇停业,在其他地址选址经营的,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选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通行距离标准的70%执行,且不受特定区域容量限制,申请人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提供合法证明材料,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合理化布局的间距、容量限制。
(一)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且无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因政府行为更改地名、街道名称、门牌号,但原实际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三)在工商登记注册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的;
(四)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原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对县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8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本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少年宫规定距离以外的区域,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不受卷烟零售点间距限制,且限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六)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重新申领的情形。
第十五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新设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及距离参考依据:
(一)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
(二)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
第十六条、经营场所不能将生活区与经营区、仓储区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房间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对本规定发布前烟草制品零售点分布过密的市场单元实行容量限制,在尊重现状的前提下,实行退一进一的原则,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进行候补,待该区域有退出时,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涉及的“达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不低于”、“以下”、“以内”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0日起实施至2028年10月9日止,有效期5年。原《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2022-2027)》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环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_《环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3-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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