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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xb-2023-0002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14 废止日期:
文 号: 十届二次会议提案第21号 所属主题: 政协委员提案选登

关于提升城区供暖群众满意度的提案

发布时间:2023-04-14 【字体:

附件1

政协环县委员会十届二次会议提案

21

 题:关于提升城区供暖群众满意度的提案

提案者:张建华  

 容:近年来,我县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提升,县城中心区规划达20.7平方公里,已建成近9平方公里,人口突破13万人,城镇化率达到37.5%。先后建成了北区、南区和老城三处集中供热工程,绝大多数住宅小区及办公场所都完成了集中供热配套,实际供热达20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供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基本结束了县城热效低、污染重的分散式供暖历史。

但是,在供暖过程中群众经常反应室内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供暖标准相关条例《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国家供暖温度标准为18℃±2℃,即以18℃为基准,上下浮动2℃。)群众意见大,满意度低,造成部分住户不按时缴纳或者不愿意缴纳取暖费,供热企业欠账大,运行困难,形成恶性循环。

为此,建议:

一、由住建局牵头成立城区供暖监督委员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各小区选派业主组成,在供暖期间分时段、分地域、分小区、分楼层按一定比例开展定期不定期温度检测抽查,或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上门检测,面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避免供暖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督促供暖企业不断提升供暖质量。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供热费;对无法达到国家标准供热温度应适当减少暖气费的收缴,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三、供热主管部门应于当年供暖期结束后立即进行供热设施设备(如锅炉、换热站、供热管线等)的维修、更换,避免在次年供暖期来临时集中更换维修,延迟正常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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