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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环县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公开目录

1.县科技局领导及分工

局长、副局长、简历、分工。

2.县科技局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

县科技局各股室(包括职责、联系方式)。

3.相关文件

(1)行政文件;

(2)党支部文件;

4.与科技有关法律、法规

(1)国家法律法规;

(2)本省、市法律法规;

(3)政策文件解读。

5.县科技局财政公开情况

(1)县科技局财政预决算报告;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查询信息;

6.县科技局工作信息

(1)县科技局工作动态和通知公告;

(2)县科技局专项重点工作;

(3)县科技局行政审批工作;

(4)县科技局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和动态);

(5)县科技局为民办事工作;

(6)社会公益性工作(包括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情况、抢险救灾、优抚、社会捐助等工作情况)。

(二)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环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huanxian.gov.cn/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受理机构。

  1、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庆阳市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45700

  联系电话:0934—4421311

  2、县政府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庆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庆阳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传真、信函方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相关部门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发送电子邮件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2、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答复。属于可以公开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庆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提交您对庆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环县科学技术局

办公地址:环县环城镇广场路1号(县教育局四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4-4424633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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