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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jj-2022-00016 发布机构: 县委办、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22-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办发〔2022〕62号 所属主题: 部门文件

中共环县委办公室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11-24 【字体: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在环各单位: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环县委办公室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十三届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强工业、强科技、强省会、强县域”行动,进一步破解发展难题、驱动引领环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创新型庆阳建设的意见》《中共庆阳市委办公室、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创新型环县建设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培育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1.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区)、市级创新乡镇、科技示范村、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到2025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0家,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家,职业化技术经纪人5人,依托中、省、市驻环单位及高校院所、骨干企业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需求对接,年均组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1个以上,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级科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2.培育建设省(市)级创新平台。健全完善县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积极培育建设省、市级创新平台。认真贯彻《关于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创新型环县建设的意见》(环政发〔2021〕24号),对新认定的各类国家级科技园(区)和创新平台,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创新型乡镇、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创新坊、专家工作站、创新型乡(镇)、科普基地,给予2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级科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3.支持组建企业创新联合体。支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申报创建省级企业创新联合体。对获批的省级企业创新联合体“靶向扶持”,每年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方式给予不低于10万元支持,持续支持3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级科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4.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持续稳定增长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作用。到2025年,县级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达到1%以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5.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研发经费内部支出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位居全县前3名、研发费用超过1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排名先后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于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研发费用超过10万元的,按照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于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2万元、达到4%的奖补4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6万元。由县科技局、县统计局联合县税务局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

6.加大“一院四所”及科研机构研发投入。实施“合同科研”绩效考评制度,以向企业提供技术的绩效(包括技术转移、技术投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为重点,对“一院四所”及科研机构实施“合同科研”绩效考评,作为县级财政科研经费支持额度的依据。对“一院四所”及科研机构上年度的横向经费(非政府资金)用于科研开发活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速在5%以上的,按增加额的20%给予奖励,每家奖励额度最高10万元。所需资金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各部门财政预算中安排。(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7.支持技术转移服务和认定登记机构建设。在环设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500万元及以上者,按其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额度最高3万元。县内各类经营主体自主研发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自主转移达到相应技术合同交易额度的,参照落实以上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8.推动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进一步深化区域创新合作,联手搭建科技创新网络及合作对接平台,打造创新成果交易科技大市场,促进县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在环县交易和转移转化。对在环县转化、经济效益明显的企业,择优给予额度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水务局)

9.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根据单位内部规定或单位与科研人员约定,允许单位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科研人员。高校院所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入股。高校院所可自行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管理办法,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下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事务中心) 

四、建立科技金融融合机制

10.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差异化信贷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区域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专营部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计差异化金融和服务产品,增加科技信贷规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财政事务中心、县科技局)

11.探索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根据不同类型科技企业需求,探索建立适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模式,引入和培育专业中介、担保和保险机构,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五、完善科技管理和评价机制

12.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围绕全县重点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广泛征集企业家、产业专家和科技专家等各方面意见,共同凝练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组织实施“揭榜挂帅”制科研项目,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坚行动。产学研合作的单项横向科研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牵头,县级科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13.实行科研经费包干制允许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野外作业中难以取得报销凭证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经费或自筹经费,在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制定实行“包干制”的具体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

14.支持基础研究创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基金项目,支持科研院所及企业承担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年将不低于15%的县级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对紧贴全县产业发展实际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长期或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

六、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

15发挥在环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引领作用。依托高校院所,争取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对在环县建立分支研发机构的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所在地政府视财力给予资金支持。对驻环高校院所改善科研和生活条件、转化成果等需求,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直报制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科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6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和鼓励县内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申报认证科技创新型企业,全面落实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对新增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按要求落实省市相应补助政策,对已经认定且连续2年更新入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优先给予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于第二年底一次性补助2万元,对引入本县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优先给予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并一次性补助30万元,所需经费列入次年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

17推动军民融合创新。结合重点优势特色产业,积极创建具有环县特色、贴合环县实际的军民融合省级创新平台,引导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支持军民融合科研活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军人事务局)

18激励争取省级科学技术奖项。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科技功臣奖和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所在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上一年度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所在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的使用参照县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列入次年县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七、加强科技人才培育

19.大力培育青年科技人才。联合省内外高校院所和知名企业,以定向委培、合作研究、挂职交流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大力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研究工作,50岁以下科研人员主持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比例原则上不能低于40%。对进入省级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最后评审阶段未获立项的,给予县级科技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

20大力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对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的省级“领军人才、西部之光、陇原之光、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及相当层次的省级人才,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建立“节假日专家、候鸟式专家”等柔性引才引智机制,大力引进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审批手续,积极引进海外顶尖人才。(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政府外事办)

21激励国有企业科研人才。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或科研团队,对重点科研团队工资总额实行单列,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工资总额增值幅度最高可达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支持国有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制”,遴选市县级领军人才担任项目经理,赋予组建研发团队、决定技术路线、支配使用经费自主权,优先支持在各类园区建立研发机构(专业研究所)或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享受园区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事务中心、县人社局、县科技局)

八、强化组织保障

22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各乡(镇)、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市驻环各单位要将创新驱动战略放在全局中优先谋划、优先落实,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要认真梳理近年来国家、省、市、县制定出台的各项扶持、激励政策,逐项跟踪推进落实。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全面落实科技创新投入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等政策,按照现有的放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适当放宽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责任单位:各乡(镇),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统计局)

23、强化科技创新考核评价。要探索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发展考核体系,把R&D经费投入强度、财政科技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技术合同交易额、科技创新型企业数量和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数量做为县上衡量各级各部门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绩的重要指标,对综合评价先进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资源配置和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各项重点指标完成较差、排名靠后的进行约谈,并督促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乡(镇),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工信局、县财政事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畜牧局)

24建立科研项目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体推进,实现诚信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项目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次。探索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同一科研项目、重大科研活动、重大科学装置和试验设施,实行监督、检查结果互认,县直有关部门可直接运用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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