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d-2024-0004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5-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医疗卫生 |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政策
政策依据
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健全计生家庭保障制度。依据《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环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持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等政策。
资格确认及扶助救助标准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
2.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
3.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
扶助标准: 每人每月80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亡故为止。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 ;
3.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且未再生育的可纳入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慰藉费各1万元。失独再婚家庭双方均无子女,且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60岁以上(含60岁)的夫妇(再婚家庭,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方) ;
2.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
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救助条件: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的对象,为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状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1.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方结扎后,夫妻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的。
救助标准:
1.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 伤残的,- -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对象确认程序
调查摸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本人申请
1.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扶助对象,由本人自愿通过甘肃省计划生育奖扶特扶申报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交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制度政策条件的补助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失独家庭-次性补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 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 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制度政策条件的补助对象,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补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院证明和住院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基本医保报销范畴之外的病种不纳入补助范围。
4.符合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政策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并根据救助原因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女结扎户父母光荣证》《死亡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死亡证明》由乡级以上公安部门、民政部 门、人民法院、医疗机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 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证件。《诊断证明》 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村级初核并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历年扶助救助对象逐人逐户上门核实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需填写《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年审表》。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公示5个工作日,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象名单须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纳入政策类型、举报电话)
3.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员会按程序将五项制度相关文书(详见附件),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乡(镇、街道)。
4.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对象,要告知本人或家属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5.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困难 家庭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 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乡级初审
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五项制度所有文书和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级审核确认
1.县级健康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五项制度所有文书和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当年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
2.每年扶助救助对象资格确认结束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确认的五项制度相关文书、材料报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组织各乡(镇、街道)将确认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个案信息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录入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信息系统。
资金发放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甘 肃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 卡通”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统一发放扶助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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