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d-2021-0000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2-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应急管理 |
洪德镇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村党(总支)支部,村委会:
入春以来,天气干旱,风大物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不断增大。在严峻的森林防火态势下,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杜绝春季火灾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防火意识,认清火灾危害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会造成烧毁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多种危害,不仅会给国家和集体带来损失,而且会对家庭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我镇地域面积大,立地条件差,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消防车难以到达,只能靠人工灭火,扑救非常困难。因此,请各村一定要加大宣传,提高群众防火意
识,形成“宁可千日不失火、不可一日不防火”的共识。特别是在春季,对森林草原防火绝不能掉以轻心,不要因吸一支烟、烧一炷香、放一挂鞭炮、烧一堆秸秆等行为烧了一片森林,毁了一个家庭。
二、严格控制火源,禁止野外用火
坚决杜绝携带火种进山进林,禁止焚烧地埂、秸秆、地膜、杂草等,禁止在森林草原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对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缺陷人员要加强教育和监管,未成年人和有精神缺陷人员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其监护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请各村“两委”充分发挥护林员、村民小组长和党员的职能及表率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防火体系, 一旦发现火情,要立即向镇党委、政府报告并组织扑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增强法律观念,提高防火自觉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酿成30亩(林地10亩以上)以上森林火灾或者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请各村认真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条例》,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和防火自觉,对于私自烧荒、私带火种进入林区,私自焚烧秸秆、地膜等危及防火安全的行为,镇党委、政府将运用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绝不姑息迁就。
中共洪德镇委员会
洪德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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