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d-2024-0006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7-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环县交警大队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倡导驾乘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出行。严禁驾乘车辆不戴头盔,严禁未满16周岁人员骑行电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全面营造安全文明、遵法守法出行的浓厚氛围。
三、乡镇(村委会)、街道(社区)、商圈、市场等人群密集区要加强出入人员安全提醒,劝导驾乘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
四、行业职能部门要加强外卖、快递、运输、建筑等行业和企业的安全教育管理,确保佩戴头盔全覆盖。
五、教育部门要加强师生骑乘车辆规范佩戴头盔的源头监管和宣传教育,通过“小手拉大手”有效杜绝学生及家长不佩戴头盔、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靠右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多人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
六、对不规范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通过宣传、教育、警示曝光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骑乘人员积极配合,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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