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d-2022-0019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11-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在林草区域实施禁牧的公告
为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巩固全镇造林绿化成果,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步伐,现就在全镇林草区域实施封山禁牧通告如下:
根据《庆阳市禁牧条例》,我镇禁牧范围为全镇行政区域内所有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义务植树造林点、林场(区)及国土绿化区域和其他林木生长地带。
禁牧区域实施常态化禁牧,禁止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进入禁牧区域。对违反该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依照《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罚款标准为每只羊50元/次,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每只(头)100元/次,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在近年来实施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国土绿化等幼林地或待植地放牧致使项目施工受损、导致林木生长受损的,依照《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放牧人在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基础上还将必须依法赔偿损失,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对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交由法院强制执行。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违反以上规定,阻碍行政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洪德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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