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d-2021-0007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9-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严厉打击在河道、耕地非法采砂的公告
为坚决打击非法采砂采石行为,保护生态资源,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开展的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砂石属于国家矿产资源,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采砂采石活动。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关许可和经营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挖、运输、销售河道水域及滩涂砂石资源。
三、严厉打击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和许可,盗采、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行为;严厉打击超出审批时限采砂采石、超越审批范围采砂采石、不按照河道采砂规划或开发利用方案采砂采石、非法转让采砂采石经营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毁坏林地从事非法采砂采石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储存、买卖、运输或窝藏、转移砂石料等行为。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和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从严处理。
七、有需要开采砂石必须首先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在开采工程中要全程接受监督,严格在限定区域开采,并在开采工作结束前必须恢复原貌,以确保河流水环境、水生态不受破坏。
八、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非法采砂采石行为进行举报(环县水务局举报电话:0934-4421597 环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934-4421597)。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环县水务局
环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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