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d-2021-0005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7-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我为群众办实事】社会救助系列政策宣传之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实走深,环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党支部认真梳理,编写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社会救助系列政策宣传”专题,帮助群众了解最新的社会救助政策和办理程序,努力做到“解忧暖心传党恩,扶危济困赢民心”。今天特别推宣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相关政策。
一、补贴条件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包括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以下简称“失能”)、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种制度。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一是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是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三是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四是县民政(社救)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办理程序
按照居家和入住养老机构等不同情况,依据相应程序确定。居家补贴对象按照“个人申请、乡镇政府受理调查、能力状况评估公示、县民政(救助)部门审核确认公示”的程序进行办理;入住养老机构补贴对象按照“个人申请、县民政(社救)部门受理调查、能力状况评估公示、审核确认公示”的程序进行办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四、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城乡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复印件,卫健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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