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jcz-2023-0021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03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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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暖民心、救助见实效”社会救助政策系列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与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三抓三促”行动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环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特别推出“兜底暖民心、救助见实效”社会救助政策系列宣传,主要介绍最新的社会救助条件和标准,为困难群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提供更多方便。今天专题介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5)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下列规定。
(1)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不超过“本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人数(人)×24(月)”的计算数额;
(2)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用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3)无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无经商登记信息。
3.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10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05元,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二、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10元;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05元,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三、办理地点
樊家川镇人民政府。
四、咨询电话
樊家川镇:0934-465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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