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jcz-2023-0021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03 | 废止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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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底暖民心、救助见实效”社会救助政策系列宣传—临时救助
社会救助是民生保障最后一道防线,与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为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三抓三促”行动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知晓率,环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特别推出“兜底暖民心、救助见实效”社会救助政策系列宣传,主要介绍最新的社会救助条件和标准,为困难群众申请各类社会救助提供更多方便。今天专题介绍临时救助政策。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以及因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包括一般型急难救助和重大型急难救助。
一般型急难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重大型急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1.因火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且无法获得或领取补偿、赔偿后,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家庭成员突患重特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高、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以及一定时期内就医费用高、按支出型标准计算救助无法有效缓解困难的。
3.遭遇意外伤害(触电、雷击、溺水、外伤、烧伤、烫伤、中毒等)需紧急救治,否则危及生命或造成无法挽回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家庭成员和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一)支出型救助标准。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发生困难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急难型救助标准。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确定。
三、办理地点
樊家川镇人民政府
四、其他事项
同一当事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救助1次。
五、咨询电话
0934-465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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