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jcz-2021-0004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5-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乡村振兴 |
樊家川镇森林草原防火公告
当前森林草原防火进入关键期。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全镇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镇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火规定:
在森林草原防火禁火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
(二)严禁烧荒、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和废旧地膜;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明火祭祀行为,提倡文明祭祀;
(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周边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火源进山入林。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二、落实措施
各村、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动员群众清明祭祀采取砖块围圈、携带灭火工具等安全防护措施。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从严管控野外火源,严格监管特殊人群,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坚决扛起防灭火责任,杜绝火灾发生。各村护林员、草管员要落实全天候巡护,对重点部位划片包干,重点人群盯紧看牢,关键时段管控到位,切实做到封住山、看住人、管住火,镇村两级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备勤备战,随时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肃追责
对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由镇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森林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追究监护人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安全用火规定,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镇政府报告(0934-4653702)或拨打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樊家川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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