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fjcz-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通知公告 |
关于全县范围实施禁牧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汇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现公告如下:
一、禁牧含义
禁牧是指在划定的禁牧区域,实施禁止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二、禁牧区域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林地,包括天保、生态公益林;
(二)幼林地和生态建设的林地,包括历年三北工程、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植被恢复、蚂蚁森林等林业工程项目区、“一村万树”、苗林工程、义务植树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等村庄绿化区域、县乡公路行道树栽植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三、禁牧期限
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禁牧期限为长期。
四、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违法责任
(一)禁止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在禁牧区域放养,对违反该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每只羊50元/次,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每头100元/次,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放牧导致森林、林木毁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环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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