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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fjcz-2024-0007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6-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保障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环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12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为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现就提高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

自2024年7月1日起,将环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3元。其中,60至64周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其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提高到23元;65周岁(含)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其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3元。提标后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56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10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20元,市级基础养老金10元,县级基础养老金23元)。

二、执行范围

参加环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60周岁(含)以上的城乡居民。

三、资金来源

本次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本次提标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员信息核对、发放金额核查对比等系统参数修改工作,全力保障提标工作顺利推进。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抓紧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提标工作任务。

(二)严格督查监管。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本次提标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基础信息管理,及时清理待遇终止人员账户信息,坚决杜绝死亡冒领和重复领取待遇情况,做到“不漏不重”,准确无误发放,确保资金安全。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次提标工作,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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