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19-00060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9-06-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19〕69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环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环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环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省、市脱贫攻坚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甘财明电〔2019〕4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庆政办发〔2016〕12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规定的资金整合范围,按照“应整尽整”的原则,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 整合资金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整合,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精准投入、注重实效,分工负责、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中央资金有(20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治理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省级资金有(14项):包括“两州一市”扶贫专项、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民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以及纳入整合范围的20项中央专项省级配套资金。
第六条 市级资金有(24项):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易地搬迁补助(配套)、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配套)、美丽乡村建设市级(配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配套)、农村危旧房改造补助(配套)、脱贫攻坚安全饮水补助(配套)、脱贫攻坚农村道路建设补助、农民培训经费、苹果产业专项资金、瓜菜产业专项资金、旱作农业市级补助(配套)、畜牧养殖补助、苗林产业培育补助、梯田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固沟保塬项目补助、玉米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推广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配套)、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现代农业示范工程补助、水资源费、重点小城镇建设补助、农业科技专项等资金。
第七条 县级资金有(1项):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八条 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应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资金整合。县财政局每年年初按照中央、省市要求,提出当年整合资金规模,汇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通知县扶贫办。
(二)方案编制。县扶贫办按照整合资金规模,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选取优先实施的项目,编制年初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实施方案。
(三)方案审定。县扶贫办、财政局将年初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上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审核后,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于3月31日前完成报备。
(四)下达资金。县财政局按照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及时将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下达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五)方案调整。年初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整合资金下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将调整的实施方案上报省扶贫办、财政厅审核后,提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于8月31日前完成报备。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县扶贫办要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项目库,并实行动态化管理。
县扶贫办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围绕年度脱贫任务,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并优先用于有助于贫困人口持续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
纳入年度整合使用方案的资金,不得用于“负面清单”事项,主要包括: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医疗保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公益性岗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等超出整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谁实施项目、谁使用资金、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项目公示制”,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资金规模、进度计划、质量标准等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同时,要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整合资金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在“大类间打通”、“ 跨类别使用”。对于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
第十五条 整合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对补助给贫困农户的资金通过“一折统”管理程序发放到户。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规制度,对整合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整合资金工作负总责,审定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应根据以下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一) 县扶贫办负责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 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县扶贫办编制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及时下达实际到位的可整合资金;统计整合资金支付进度。
(三) 项目实施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整合资金项目需求计划与建设规划的编制及申报、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和初验及绩效自评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的安全性和工程质量负完全责任;按月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提高整合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根据自评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再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县扶贫办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全县进行通报,并作为当年综合考核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和管理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委、审计局、扶贫办、财政局等单位要把整合资金纳入监管的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村、组干部要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除追回违纪资金外,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环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环政办发〔2017〕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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