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19-00059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9-06-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19〕68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环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环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八届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环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林业厅、省农垦办印发的《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农二〔2017〕4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县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坚持精准使用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重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也可用于贫困人口较多、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
第三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按照脱贫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与贫困程度、脱贫时序、扶贫脱贫成效等相结合,严守现行扶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使用,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安排与使用
第四条 我县(属省级和片区贫困县)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增列本级专项扶贫资金预算。
第五条 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扶贫政策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工作实际,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人口种植业、养殖业(含购买牛羊保险)、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劳务奖补和乡村旅游业及贫困农(林)场产业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电商扶贫等;
(二)围绕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和国有贫困农(林)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组(农、林场)道路建设、村内环境治理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支持贫困人口实用技术和务工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等;
(四)围绕提高贫困户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人口扶贫贷款给予贴息等。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第六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七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资金使用单位依据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书、招投标相关资料以及实施进度情况,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按程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支付。
预付资金的限额为工程类项目预付资金计划数的50%,然后按工程形象进度(或完成工程量)拨付资金;种养业项目,预付资金计划数的80%,然后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九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扶贫资金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资金,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到户到人补助资金直接支付到贫困户“一折统”账户。
第十条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一年内完成。对结转超过一年且项目未实施的,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资金,一律及时调整或清理收回。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适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在项目终了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报告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根据绩效自评情况对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再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责任”的原则,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扶贫资金监管机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推进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提高监管效率,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县扶贫办、资金使用单位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项目计划,资金投入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扶贫办按照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资金使用和支出进度的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要履行资金使用和项目质量管理终身责任制。严格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县审计局负责做好扶贫资金专项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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