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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19-00027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9-03-14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办发〔2019〕16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4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为强化林地管理“红线意识”,规范使用林地行为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加强林地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全面适应林地资源保护管理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5〕279号)和《环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建设生态文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示,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生态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林地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森林资源例行督查日趋严格,由于我县基础设施、土地整理、油煤开采等建设项目持续加快,林地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形势越来越严峻。2018年2月,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8〕14号)决定自2018年起全面推开遥感手段全覆盖的森林督查工作,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2018年度森林督查工作的通知》,将对森林资源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定期通过卫星遥感图像进行对比判读。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的关系,切实肩负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坚决杜绝未批先占、非法侵占林地等现象。

二、严格使用林地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包括林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森林公园。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荒山荒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凡是县域内计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在符合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林地分级管理规定和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前提下,应先行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决不允许以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批复文件代替林地使用权的审批,未经许可不得实施毁林探矿、采矿、开采、取沙、取土、修建坟墓、庄基、庙宇及其他毁坏林地资源的行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指2014年、2016年国家林业局在甜水镇划定实施的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砍伐、樵采、开垦、放牧、采药、狩猎、勘探、开矿和滥用水资源等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未经批准,禁止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按审批权限经许可同意后,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森林公园指四合塬东老爷山省级森林公园景区。规定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同意,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交纳有关费用。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的,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严格办理使用林地的相关程序

凡在全县境内从事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使用林地的,包括永久征用和临时占用,都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并严格按以下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及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等资料。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在林地所在地村(组)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具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再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严格按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要求执行,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用地单位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持林地用途不变。对于建设工期超过2年的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单位提出延续临时占用林地申请。准予延续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临时占用林地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需要采伐已经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严格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办理权限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甘林资函〔2015〕279号)要求执行。

(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

1.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2.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 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州)行政区域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林地内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及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严格执行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甘财税法〔2016〕57号)要求执行。

1.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2. 国家、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 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5. 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

(二)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地林木补偿费收缴严格执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7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63号),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

六、严格管控使用林地审查审核关

不跨县级行政区域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均应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上报前,应先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林地申请及所需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含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凡是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凡需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使用林地申请,必须按照《甘肃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甘林资函〔2015〕23号)要求,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并上报纸质版申请材料。不进行网上申报的,省政务大厅不予受理纸质版申报材料。

七、严肃查处违法使用林地行为

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②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③非法占用并毁坏上述两款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④非法占用并毁坏前两款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0%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以上规定,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已经发生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或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同意但批少占多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并依法依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八、依法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管服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林地监管职责,认真开展使用林地情况清理整治工作,组织林政、森林公安等执法力量,对县域内的各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掌握林地的使用情况。对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项目,受理后应及时与业务部门联系,尽早做好协调和报批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工作的指导。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编制单位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等工作。编制单位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如实反映林地现状,明确提出使用林地可行性结论。

本通知下发后,通知所依据法律条款或政策性规定若有变动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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