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19-00024 | 发布机构: | 环县人民政府 |
生效日期: | 2019-04-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发〔2019〕49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19〕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森林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草原防火期原则上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县消防大队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大力筑牢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四条防线”,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牧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五、迅速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