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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18-10049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8-12-03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办发〔2018〕68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政府办《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甘民发〔2017〕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7〕258号)及市政府办《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16〕67号),市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庆阳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管理办法〉的通知》(庆市民发〔2017〕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城乡困难群众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 特困供养人员;

3.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4.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5. 县社救局认定的其他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不予救助的对象。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 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有赔偿责任方的医疗费用;

3. 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和保健、康复等产生的费用;

4.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 超过规定时限(治疗终结后一年内)申报的医疗费用;

6. 申请人家庭拥有大型工程机械、农机具、经营性车辆(农用车除外)、小轿车的;

7. 申请人家庭拥有注册资金在三万元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经营性实体的;

8. 申请人家庭在城镇购买商业用房或者农业户籍人员在城镇购买住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易地扶贫搬迁房屋)的;

9. 县社救局认定的其他不予医疗救助的情形。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资助参加基本医保、其他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年度累计救助限额,普通住院救助不超过3万元,53种重特大疾病(见附件)单病种住院救助不超过6万元。

(一)住院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53种重特大疾病合规住院费用按照剩余费用的80%给予救助。

1. 对特困供养人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2.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全额兜底救助。

3. 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1)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按40%救助;

(2)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按50%救助;

(3)20000元以上不满40000元的,按60%救助;

(4)40000元以上,按70%救助。

53种重特大疾病合规住院费用按照剩余费用的70%给予救助。

4. 对没有参加城乡基本医保的患者,对其合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费用核算扣减后,按上述规定给予救助。

5.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将比例救助和兜底救助核算相比较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6. 特困人员和孤儿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可以采取先住院后结算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主要对因患尿毒症透析治疗(终末期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和53种重特大疾病的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医疗造成较高的门诊费用。

1. 特困人员和孤儿因慢性病和特殊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给予适当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2. 城乡低保对象门诊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3. 低收入家庭成员门诊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三)资助参保。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重点救助对象未重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减轻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负担。

(四)市级救助。

1.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再经县社救局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由个人申请,县社救局申报,经市社救局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2. 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再经县社救局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个人申请,县社救局申报,经市社救局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3. 城镇特困职工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7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社救局收集申报,经市社救局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医疗期间,可以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医疗优惠政策。

三、救助程序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程序

1. 救助申请。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人携带相关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领取并填写《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申请医疗救助,并提供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城乡居民医保证和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一卡通”复印件;

(3)住院证明、基本医保结算单据;

(4)大病保险结算单据。

2. 数据核对。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查询填写申请人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信息,于每月15日前将收集的患者相关资料提交县社救局。

3. 费用核保。县社救局依据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核准后填写《申请表》中“民政部门审批意见”(包括“医疗救助此次救助金额”和“医疗救助当年累计金额”),每月月底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救助资金汇入患者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其他对象救助程序。

1. 救助申请。除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其他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户口本首页、户主和患者“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

(3)户主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一折统”存折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人员供养证、残疾证、孤儿证等复印件;

(6)疾病诊断书、病案首页、出院证明、费用结算单和有效发票复印件;

(7)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赔付证明材料;

在县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直接享受“一站式”结算。

2. 调查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政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接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患病治疗的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再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救助对象相关情况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按季度上报县社救局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3. 县级审批。县社救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呈报的医疗救助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示工作;申请和申报材料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务大厅社会救助窗口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4. 资金发放。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县财政局要按照社救局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及时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各代发金融机构,存入救助对象账户。

5. 档案管理。县社救局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医疗救助政策衔接、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确保医疗救助各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县社救局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代办机构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社救局依法追回,取消享受救助政策资格。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附件:环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表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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