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18-10045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8-12-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18〕97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环县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环县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环县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
工 作 方 案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8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94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8〕7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全面清理、依法有序退出各级各类保护地内已设矿业权,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以祁连山事件为契机,对我县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禁区等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地”)内的矿业权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梳理、系统分析,在全面停止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各保护地内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排查整改工作,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保护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保护地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应退尽退。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底线;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意识,对涉及各级各类保护地的矿业权,全部限期推出。
(二)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从实际出发,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有针对性分类制定退出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三)保护权益,公平公正。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自行承担勘查开发投入风险等因素,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矿业权人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四)统筹协调,稳妥推进。针对各级各类保护地存在范围不清、功能区划不定、管理单位责任不明,以及数量多、相互重叠、设定不严谨、划定不合理等问题,致使矿业权清理中底数不清、重叠交错的情况,各保护地主管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多措并举、形成合力,确保清理及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三、任务分工及时限要求
(一)明确保护地范围(2018年7月10日—7月15日)。县国土、环保、水务、林业、文广等各保护区主管部门,梳理各级各类保护地生态红线禁建范围设立时间、坐标范围、涉及面积、具体位置等相关数据,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范围底图。确保核查数据准确无误。
(二)制定退出方案(2018年7月16日—7月25日)。在矿业权现有整改成果基础上,依据核实结果,按照“一矿一策、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矿业权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退出方案,明确退出矿业权名单、退出方式、退出时限等,并报省国土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退出(2018年7月26日—8月25日)。县政府按照推出具体方案要求,督促矿业权人依法有序退出各类保护地,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应法定义务。
(四)组织自查验收(2018年8月26日—8月31日)。在完成矿业权开采设施设备拆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成补偿协议、矿业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等工作后,按照“成熟一个、报告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县政府组织县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实地验收矿山环境恢复成果,并向市政府提交销号申请。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任务落实,县政府成立了环县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各级各类保护地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列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构,靠实整改责任,全力抓促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掌握工作进展,解决具体问题,切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按期完成。
(二)明确任务分工。县政府对保护地内矿业权退出工作负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初步验收工作,主要领导是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国土局负责矿业权许可证的注销、变更和保有资源储量价款认定、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并确定面积、具体位置,提出处置意见;县环保局负责矿业权内水源保护区的核查并确定面积、具体位置,提出处置意见;县水务局负责核查是否占用湿地、水资源保护区并确定面积、具体位置,提出处置意见;县文广局核查是否占用风景名胜区、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并确定面积、具体位置、保护级别,提出处置意见;县林业局核查是否占用森林公园、林业生态保护区并确定面积、具体位置、保护级别,提出处置意见。矿业权退出保护区后,由县国土局牵头,环保、水务、文广、林业等部门参加,组成验收工作小组,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行联合自查验收。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各级各类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保护地内一律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对清理摸排出涉及保护地的,县国土、水务部门要立即停止办理相关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审批登记手续,并报请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组织拆除建筑设施设备、撤离人员、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四)严格执纪问责。按照2018年6月14日省国土资源厅召开的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会议要求,矿业权分类退出工作务必于2018年8月底完成,国家、省市督查组将于8月底开始开展督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乡镇、部门,县政府将严肃追究问责;对验收时发现瞒报、漏报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县政府将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环县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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