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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18-10042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8-12-03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办发〔2018〕52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环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3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环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环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7〕15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7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办法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64号)和《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庆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庆建发〔2017〕5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效改善保障家庭居住条件,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的发放规模和发放对象。

2. 坚持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结合全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等,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3. 坚持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二、明确政策,规范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扩大保障范围。要完善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配租完毕后仍有保障需求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要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全面推行政府发放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保障范围,逐步予以保障。

(二)放宽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并实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收入上,按照《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庆建发〔2014〕281号)文件精神,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上线以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来确定,下线以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来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上线以我县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线的3倍来确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下线以我县城市低保家庭收入线来确定。在住房上,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确定。

(三)合理确定补贴面积,分档确定补贴标准。结合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的成员数量和我县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同时,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5元标准发放,对困难程度不同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梯度补贴,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租赁补贴分别为租赁补贴标准的100%和50%。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按照每户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报租赁补贴程序。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核制度。具体程序为:城镇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要求分别填写《环县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或《环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报审批表》,社区(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发补方案,张榜公布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补贴方案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资格。新就业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由个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分别填写《环县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报审批表》或《环县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报审批表》,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发补方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并上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单位上报人员进行复审,确定补贴方案并予以公示,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资格。

三、密切配合,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

(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提交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和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月或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核发。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实行一卡(折)直通车式发放,确保用于住房保障家庭租赁住房。

(二)健全完善退出机制。要按户建立健全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租赁补贴;对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及时终止发放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公平、公开、公正。

四、严格考核,加强租赁补贴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有关工作,是优化住房保障方式,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也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社区)、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严把审核关,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不重不漏。

(二)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授权审核制度。各乡镇(社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社区)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人申报情况的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工作。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工作的组织协调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及养老保险缴纳等审核工作;县民政(社救)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收入审核工作;县房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工作。同时,住建、公安、民政、工商、交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都要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个人住房信息与银行资产、公积金缴存、户籍、收入、车辆、房产、工商注册企业、社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着力提高补贴发放资格审核的准确性,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及时予以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拨付租赁补贴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

(三)进一步严格督查考核。要将租赁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督查和考核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合理制定租赁补贴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申请人资格,建立健全信息台账,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要对租赁补贴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着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违规发放租赁补贴,对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公共租赁补贴一览表

          租赁补贴审报表(新修改)   

          低收入租赁补贴审报表(新修改)

          外来务工档(新修改)

          新就业大学生(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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