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18-10026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8-12-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政办发〔2018〕139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环县“扶贫车间”认定和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环县“扶贫车间”认定和资金奖补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2日县政府十八届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环县“扶贫车间”认定和资金奖补办法
为大力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引导鼓励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创办“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实现稳定增收,助推全县脱贫攻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34号)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扶贫车间”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一、认定范围和条件
县内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助推贫困户增收和脱贫攻坚为目标,从事轻工纺织、刺绣及手工产品加工、农产品加工、中药材加工、合作社、电商等行业,经审核认定后授予“扶贫车间”。“扶贫车间”实施主体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并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 吸纳环县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名及以上或占用工总数20%以上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3. 企业(个体工商户)主体社会信誉良好,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良好,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申报资料
申报“扶贫车间”实施主体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环县“扶贫车间”认定申请表;
2. 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 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4. 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5. 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发放工资表及银行回执单。
三、认定程序
1. 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向县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 评审。县人社部门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农牧、工信、扶贫等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评审认定。
3. 公示。经评审合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人社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人社部门授予“扶贫车间”牌匾。
四、奖补申请材料
1. 环县“扶贫车间”奖补资金申请表;
2. “扶贫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扶贫车间”银行账户;
5. 工资发放表。
五、奖补资金拨付程序
“扶贫车间”认定后,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发放情况,达到规定奖补条件和要求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县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按有关规定拨付到“扶贫车间”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奖补政策措施
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工方面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奖补政策。
1. “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 在县“双创”大厦建立的“扶贫车间”,申报为省级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以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 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 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 鼓励“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依据甘政办发〔2018〕134号文件精神,给予1000-2000元的培训补助。
(二)金融支持政策。
1. 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提供相关创业证明,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贷款期限3年,利率最高可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部门提供3年全额贴息。
2. 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可比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要求优先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3年。
(三)土地优惠政策。
1. 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土地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2. 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认定的“扶贫车间”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上述内容中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前
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四)其他扶持政策。
1. 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2.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保证“扶贫车间”通水、通电,电价享受省上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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