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18-10020 | 发布机构: | 审改办 |
生效日期: | 2018-04-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环审改办发〔2018〕4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的 “减证便民”事项的通知
环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的
“减证便民”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一网通办”改革进程,根据县政府办《环县“一网通办”改革推进方案》(环政办发〔2018〕18号)精神,近期,县审改办组织各部门认真开展了第二次“减证便民”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在各部门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清理上报的基础上,县审改办会同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合集中审核,形成了《县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减证便民”事项目录》,共21项,现予以公布。
各相关部门要自公布之日起,对于《目录》中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在开展审批服务过程中,承办部门及驻厅窗口单位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同时,要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登陆甘肃政务服务网,对原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的证明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一律调整,确保网站数据信息动态更新、调整到位。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清理力度,按照“清理一批、审核一批、公开一批”的模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深化“减证便民”事项清理工作,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更顺畅。
附件:《县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的“减证便民”事项目录》
附件:
县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的“减证便民”事项目录
序号 | 所需证明 事项名称 | 原具体用途 | 原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主管单位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监部门 | 不再提供 | 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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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办事企业 | 不再提供 | 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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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业证明 | 律师执业核准时,证明申请人无其他职业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不再提供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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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核准时,证明申请人无其他职业 | 档案存放的人才交流中心 | 不再提供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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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明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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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法野生动物喂养的饲料来源证明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批 | 饲料经营单位 | 按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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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时,需提供的法人身份证明 |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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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人身份证明 |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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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需证明 事项名称 | 原具体用途 | 原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主管单位 | 备注 |
9 | 经营木材资金数额的证明 | 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所在地工商、税务、林业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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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工木材资金数额的证明 | 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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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 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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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营木材场所使用证明 | 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所在地工商、税务、林业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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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工木材场所使用证明 | 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所在地工商、税务、林业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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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市县木材检疫证明 | 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 |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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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人身份证明 | 办理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不再提供 | 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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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环境影响登记表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环保部门 | 直接取消 | 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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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建设单位 |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环节管理 | 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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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导游人员所属地旅游部门的签审意见表 | 导游证办理初审 | 文广局(旅游局 | 通过全国旅游监管平台办理 | 文广局 (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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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所需证明 事项名称 | 原具体用途 | 原开具单位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主管单位 | 备注 |
19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 个人提供 | 直接取消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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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 个人从业所在单位 | 直接取消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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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申请人毕业院校的会计专业成绩合格单 |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 国家教育专网或毕业院校 | 直接取消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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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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