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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18-10011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效日期: 2017-09-1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环县县级储备粮轮换公开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9-19 【字体: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县县级储备粮轮换公开竞价

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有关单位:

《环县县级储备粮轮换公开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6日    

 

环县县级储备粮轮换公开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我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行为,维护储备粮轮换交易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甘肃省省级储备小麦轮出竞价交易实施细则》、《庆阳市市级储备粮竞价销售规则》、《环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环县县级政策性储备粮轮出和轮入中的销售和采购交易,具体标的物为小麦。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销售、采购竞价交易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密封式报价等,其中储备粮销售采取增价竞价方式,储备粮采购采取减价竞价方式。

第四条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资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承储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粮食市场行情,明确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方式和实施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商定储备粮轮换价格的底价或控制价,负责储备粮轮换竞价交易全过程的监督。

第六条  第三方产权竞价交易实施机构负责通过公开竞价确定储备粮轮入轮出价格。

第七条  承储企业作为销售方或采购方负责储备粮的具体轮换工作,其交易主体分别为:储备粮轮出销售的,承储企业作为卖方,由参与公开竞价取得依法注册或收购资格的合法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作为买方。储备粮轮入的,由通过公开竞价取得依法注册或销售供应资格的合法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作为卖方,由承储企业作为买方。

第二章  交易公告

第八条 交易进行前7天,产权交易机构应就该批次交易标的、品种、数量、质量、底价、交易参与方式、需提交的资料、交易保证金(每吨10元)和履约保证金(每吨90元)数额等相关信息通过相关媒体、网络平台等发布公告,必要时也可采取电话咨询或邀约等方式通报相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  首次公告期限原则上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产生两个以上竞价人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实施公开竞价,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价人的,经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取商议的方式组织双方现场谈判交易。通过谈判无法达成交易的,再次发布公告。

第十条 交易时间和地点以当批次交易公告发布为准。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 县粮食局负责对报名参加交易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营业执照、粮食收购或销售许可、资金实力、企业诚信、标的物是否符合收储标准、有无失信记录及违法违纪行为等,符合条件的均可报名。

第十二条  属于储备粮轮出销售的交易,承储企业应提供交易粮的样品和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竞价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提出到储存现场查看要求的,承储企业应予以配合。属于储备粮轮入采购的,参与竞价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应提供交易粮的样品和具有检验资质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等相关资料,质检合格后方可报名。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应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后正式取得竞价资格,领取竞价号牌。

第十四条  储备粮轮换的底价或控制价,由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市场调查结果集体商议确定,并报县政府审定后,方可交产权交易机构发布公告。储备粮轮换应择时择机,高抛低吸,降低费用为原则进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属于采取谈判方式交易的,由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和符合条件的竞价人直接谈判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采取竞价交易的,按照储备粮轮出的销售专场和轮入的采购专场分别进行竞价。

第十七条  竞价的具体程序为:

(一)交易人员凭竞价号牌进入交易会场。

(二)竞价会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交易细则、销售(采购)合同。

(三)主持人宣布竞价开始,买方选定竞价标的。

(四)主持人起价价位开始报价,销售(采购)分别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递减)报价,买方在认可价位举牌示意。

(五)买方在规定时间内一经主持人报价落槌,不得撤回,竞价的销售最高价或采购的最低价为成交价,该买(卖)方为该标的的实际买(卖)方。

第十八条  竞价过程中若该标的底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标的销售(采购)。

第十九条  竞价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现场签订纸质交易合同,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监督方主持、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交易秩序

第二十条  进入交易会场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禁止在场内吸烟、接打电话、大声喧哗或其它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六章  交割及结算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结束后,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货款及货物的交割及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与竞价而未成交者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履约金,在交易竞价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予以返还,参与竞价成交者的保证金、履约金,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或折抵货款。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向成交后的买卖双方收取成交金额0.1%以下的交易手续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竞价交易成交后一方拒签合同的视为违约,按交易保证金乘以实际采购或销售数量计算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因故未能履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履约保证金乘以实际采购或销售数量计算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出现违约行为的,按照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采购或销售数量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保证金中分别扣缴并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对交易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仲裁或其它法律途径解决。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县公证处全程参与交易,负责竞价交易的公证。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动失效,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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