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zfb-2017-00187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效日期: | 2017-05-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文件 |
环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
《环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环县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规范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庆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咨询服务(以下统称为审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审计机关遇到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向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为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主要采取将全部审计事项或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和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相关审计项目等方式。
第四条 购买审计服务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外资运用、资源环境和行政事业单位(含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等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下同)。政府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审计机关在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指定中介机构,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备;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将整体审计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审计、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强对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决定购买审计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抓好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于上年度末,根据工作需求统一编制购买审计服务计划及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对于县委、县政府临时安排的重大审计项目,造成审计服务经费不足的,由审计机关专题向县政府报告,经县政府审批,财政部门追加当年购买审计服务预算。
第七条 县级审计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应当直接在市级审计机关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取中介机构,若市中介机构备选库不能满足审计需求,可在省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用。
第八条 选用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具备与委托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省外中介机构应具有进入甘肃的备案手续;
(三)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严重业务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在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因审计质量问题败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审计机关确定的购买审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分类别按入库顺序确定承接的中介机构,也可采取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承接的中介机构。
第十条 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事项及拟承接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审计机关应与中介机构签订购买事项服务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
(二)工作时限及质量要求;
(三)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质量责任;
(七)法律责任;
(八)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负责对承接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相关制度的教育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督促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确定的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在约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对其审计结果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外聘人员根据业务单位使用要求,由业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单位)推荐,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身体健康,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无犯罪记录,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对外聘人员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审计期间遵守廉政、保密纪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遵循审计程序、不按审计要求办理审计事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或出现审计质量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需要采用中介机构审计结论的,审计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其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写明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内容及有关责任。审计机关不得将未经审核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直接转换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审核认为中介机构需要补查补证的事项,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裁决、复议、诉讼涉及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的,审计机关有权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协助参加听证、裁决、复议、诉讼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购买服务的审计事项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相关中介机构需将项目全部资料按照审计机关归档要求整理归卷,交审计机关统一保管。审计机关应对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工作质量及绩效等情况作出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用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事项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质量问题,按照《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每年度应对购买审计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全年购买审计服务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视情节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解除服务协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公开曝光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承担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工作结果不符合审计机关要求的;
(二)违反法定审计程序,工作期间不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管理的;
(三)工作期间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行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
(五)擅自以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六)将受托审计事项转包、分包他人,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八)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九)不履行审计业务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采取取消其工作资格、解除服务协议(合同)等措施: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审计任务的;
(二)受聘期间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的;
(三)受聘期间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管理、指导与监督的;
(四)承办的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受聘期间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及保密纪律行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购买审计服务活动中应依法履职尽责,恪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甘肃省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履行指导、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
(三)接受中介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刁难、报复中介机构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审计费用确定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服务费原则上由审计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保障较好单位和具有独立费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费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由项目实施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服务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审计绩效等因素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计服务费由基本费用和绩效费用两部分构成,财务审计只计取基本费用;费用参照价格主管部门标准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事项完成后,依据对服务质量及绩效的考评结果,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机关共同审核签章后支付费用。
外聘人员费用原则上直接支付给其所在的中介机构,一般不向个人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到2019年5月31日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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