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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zfb-2019-00072 发布机构: 环县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19-10-08 废止日期:
文 号: 环政发〔2019〕111号 所属主题: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08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环各单位:

《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环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8日  

 

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儿童在最佳时机接受康复服务,矫正部分残缺的身体(心理)功能,促使他们与正常儿童一样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庆政发〔2019〕32号)以及《环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环县人民政府令〔201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建机制、兜底线、织密网的要求,在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尽力而为、规范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下,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加持续。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14周岁以下,具有环县户籍(含持有环县居住证),并具有康复服务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人工耳蜗植入为6周岁以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第四条 康复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

第五条 康复救助标准。

(一)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脑瘫儿童手术费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费1.6万元。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每例增加5000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例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1500元,助行器400元;假肢每例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1000元。以上标准含评估和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一次,其他辅助器具3年不超过一次。

(三)康复训练。视力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1.6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2万元。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每例增加3000元。

上述标准应凭实际支出或采购辅具的正式票据,据实报销结算。

第六条 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交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由县残联与县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核实后作出决定。其他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直接审核。经审核,凡符合康复训练和手术条件的原则上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确需跨地区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县残联备案。辅具适配除需要鉴定配发的外,一律由县残联采购发放。

(三)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同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残联部门与定点机构直接结算;康复手术和康复训练所支出的费用,应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或无法通过上述渠道报销和救助的,据实由财政部门与康复医疗机构结算,或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在县残联结算。

第七条 经费来源为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

第八条 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残疾人底数,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康复救助、绩效评估和督导检查;民政部门要将特殊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纳入救助范围,支持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做好残疾预防、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将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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