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dsb-2021-00030 | 发布机构: | 电商办 |
生效日期: | 2021-05-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务信息 |
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入驻 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入驻
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电商企业:
现将《环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环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入驻企业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及孵化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企业资源整合、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已入驻或意向入驻孵化中心的企业、团体及个人。
第二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入驻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并开展电商相关业务且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具备我县本地身份并从事电商相关工作半年以上的团体及个人;
(二)在我县注册,意向通过电商培训等服务进行触网升级的传统企业;具备我县本地身份,意向通过创业孵化等服务在我县成立电商企业的团体及个人;
(三)在我县成立分公司通过电商销售本地产品的县域外电商企业;有电商产品销售能力,意向通过创业孵化等服务在我县成立电商企业的县域外的团体及个人;
第四条 意向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外还应符合各级政府电商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可执行性、创新性、运营性、创收性,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且近3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必须从事电商相关工作或开设网店,并定期及时向孵化中心运营方提交网销数据或电商运营情况。
第六条 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需严格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在孵化中心进行日常办公。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入驻孵化中心的企业符合入驻条件,可按以下程序申报:
1.申请:创业人员到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环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企业入驻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企业项目计划书等资料。
2.受理: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核。
3.评审: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对企业项目投资、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论证、审批。
4.公示:对评审通过的企业进行为期三天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入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企业,签订《环县电子商务创业孵化中心企业入驻协议》(以后简称《入驻协议》),入驻孵化中心。
第八条 入驻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应当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
第九条 孵化协议是孵化器与孵化企业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一般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孵化协议示范文本另定。
第四章 退出管理机制
第十条 协议期满退出
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与孵化中心协议期满,按协议要求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并退还安全保证金。
第十一条 自动申请退出
(一)因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原因,需要退出孵化中心的,需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孵化中心通过以下方式审核:
1. 相关资产盘点。涉及孵化中心的资产,将进行损坏程度检验,如有损坏、损耗,应由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自行修缮或自行购买替换。
2. 相关费用盘点。涉及孵化中心收费的相关服务或运营管理费用,如有未缴、欠缴情况,应由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足额缴纳。
(二)验收完毕并达到退出条件后,办理相关手续,凭收据退安全保证金。
第十二条 强制退出
入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孵化中心有权强制其退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孵化中心管理制度,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不服从孵化中心管理,影响孵化中心正常秩序的;
(三)未经孵化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四)入驻期间,办公场所无人办公十五天以上的;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电商经营无关业务的;无特殊情况,企业入驻后3个月内电商交易额不足5万的;
(五)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变更用途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未能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九)经领导小组及孵化中心审核,认为不适宜在孵化中心继续办公经营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须服从孵化中心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孵化中心规章制度。
(一)孵化中心正常上班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08:30—18:00,如需加班应提前报备,原则上最晚不超过23:00。法定节假日作息时间按孵化中心具体通知执行;
(二)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需每月向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
(三)入驻企业、团体及个人的一切行为须以孵化中心利益为重,不得有损孵化中心形象和名誉的行为;
(四)孵化中心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企业和个人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协作。
第十四条 保密义务
(一)孵化中心内每个人都有义务替他人保守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二)孵化中心内所有人员未经授权和批准,不准对外泄露他人商业机密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十五条 行为准则
入驻孵化中心的企业、团体及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遵纪守法,讲文明,懂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
(二)爱护孵化中心内的创业财物,确保创业资产不受损失。孵化中心创业设施包括孵化区内办公桌椅、电脑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三)注意仪容仪表,穿着大方得体整洁,严禁穿拖鞋、短裤、奇装异服或过于暴露的服装。
(四)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串岗聊天,确保办公环境井然有序。
(五)配合孵化中心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创业区域整洁。
1.所有企业要树立“以讲卫生为荣”的意识,养成和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烟蒂,不乱倒茶叶渣,保持中心室内室外、楼上楼下和上班下班清洁、卫生。
2.通道、大厅、车棚、各楼层的厕所、楼梯、走廊等创业场所的卫生由创业孵化中心负责。
3.入驻企业办公室卫生保洁工作,由各企业自行负责打扫,做到门窗明亮,地面桌面干净整洁。
4.各企业要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季一大扫,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前要进行全面的大扫除。
5.各企业的垃圾应放入卫生间的垃圾桶内,创业孵化中心将派人定时清除,带有气味和液体的垃圾,企业及时自行处置。
6.不得在孵化中心创业区域擅自张贴标识及摆放其他物品,有特殊需求的,需与电商办协商沟通并征得同意。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
(一)孵化中心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人社局负责安全监管,孵化中心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和日常检查。
(二)孵化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由县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统一协调管理。入驻企业、团体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三)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创业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各入驻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企业应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五)严禁在消防通道存放杂物及电动车、自行车等物品,下班离开孵化中心时注意关窗锁门,关闭设备电源。因入驻单位原因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责任企业负全责,县人社局和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概不负责,且有权要求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本管理办法提出改进意见,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公室将对其中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
2.欢迎各进驻企业及个人对管理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实施管理办法的合理与公正。
3.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负责本条例的最终解释和执行。
4.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环县电子商务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微信扫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