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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637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其他信息公开

环县农房补充调查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08-15 【字体:


 

     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及《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籍发〔20173号)精神及上级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依法确定农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对确保农民及农村集体重要的财产权利,有效解决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建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必然趋势,也是提高不动产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科学审慎选择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积极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定着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此基础上开展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提供基础数据。根据农村房地一体调查及数据整合成果,严格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三)便民利民,维护稳定。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任务

    20177月开始,在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发证项目成果的基础上,利用2年时间完成全县范围内农村房屋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定着物在内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建立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数据库,并依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发证。

    (一)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据《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和标准,实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定着物的确权登记发证,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协同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以化解矛盾为原则,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土地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二)以点带面、先试点后铺开,稳妥推进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际,开展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工作计划。为保证工作有序推进,选择四合原旅游开发办公室、秦团庄乡2个乡(办)和四合塬村、潘掌村、桃树掌村、韩老庄村、新集子村、秦团庄村、贾塬村、王团庄村8个村为试点乡(办)、试点村,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2017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乡(办)、试点村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总结经验,适时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籍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阶段(20179月底前) 

    1.宣传动员。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县政府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在当地主流媒体以及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发布通告。

    2.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原“环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县农房调查确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人员分工、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经费预算等保障措施,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政策细化到位、质量控制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成果管理到位。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

    3.开展业务培训。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要对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行政村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重点是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的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等。

4.整合不动产确权登记项目,确定作业单位。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将不动产集体土地数据整合项目与农房补充调查确权项目进行整合,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技术能力强、信誉度高、业绩突出,具有土地房屋调查、地理信息工程和不动产测绘相关业务资质的作业单位,具体实施并完成全县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工作。

本次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项目内容包括:一是受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作业单位自检验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调查成果;二是开展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是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工作。项目分为5个标段(甜水镇、南湫乡、山城乡、罗山川乡、秦团庄乡的辖区为1标段;环城镇、洪德镇、耿湾乡、四合原旅游开发办公室的辖区为2标段;毛井镇、虎洞镇、车道乡、芦家湾、小南沟乡的辖区为3标段;木钵镇、曲子镇、八珠乡、樊家川镇的辖区为4标段;合道镇、演武乡、天池乡的辖区为5标段)组织实施。项目经费按每户80-100元参考价预算。

    (二)试点阶段(2017101日至1231日)

按照《庆阳市农房补充调查确权工作指导意见》(庆市国土资发2017171号)精神,先行开展2个试点乡镇和8个试点村的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确权登记工作,边调查确权,边总结经验,统一标准,完善方法,解决问题,推进工作,提高效率,确保质量。

1.自检验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调查成果。环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作业单位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检查验收细则》和《庆阳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检查验收实施方案》要求,以村为单位,自检验收全县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项目调查成果,验收合格,在此基础上开展农房补充调查工作;验收不合格,县国土资源局将验收结果反馈给原作业单位,进行整改完善,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2.开展农房确权调查。补充调查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填写房屋信息调查表;农村房屋调查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3.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根据全县地籍区(子区)划分成果,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房屋等定着物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形成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直接用于不动产登记发证。

4.更新数据库。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依据《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将农村房屋调查成果,先更新至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然后在完成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后,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将数据库成果统一更新至不动产登记权籍数据库,实现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调查登记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的一体化存储、管理,挂接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后,对农村集体土地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发证。

5.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等不动产登记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项目调查成果、农房补充调查确权成果和存量集体土地登记成果数据进行统一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及相关行业提供数据支撑和数据服务。 

6.公示调查结果。农房调查结束后,县国土资源局以村为单位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权属调查结果告知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公示期限20天。

7.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也是不动产平台建设中数据整合的一部分。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要建好数据库,做好数据整合,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11日至20196月底) 

  1.按照试点工作经验,有序开展全县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调查、确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政策需求,认真研究汇总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问题,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保护权益,有利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协调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业单位进场前,各村民小组要成立确权登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助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和测量以及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逐户逐栋明确权属界址,做到界址清晰、产权明确。对长期在外的农户提前通知联系到位,对确实不能回家办理的,可委托协调小组办理。资料完善、权属界址明晰的,作业单位在协调小组的带领下逐户进场作业。 

3.逐步办理不动产权证。农村宅基地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按原程序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受理,逐级报上级部门批准,县住建局负责办理规划两证,并按照“村民自愿申请”、“依法依规登记”、“实事求是审查”、“公开公正办理”的原则,由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组织有序推进不动产权登记发证。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971日至2019930日) 

  20197月完成作业单位自检、互检,并形成检查记录和自检、互检报告; 

  20198月完成县级自检,自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自检率100%,形成检查记录和自检报告; 

  20199月申请市级和省级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力保证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提供资料、组织实施等项工作;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提出登记申请,协助进行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界线划定和权属审核,配合开展地籍测量、房屋测绘、登记发证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以地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为依托,严格依据国家、省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和资料,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并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县国土、住建、规划、房管等部门要强化农村房地一体调查成果运用,办理不动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时避免重复测量和调查。 

  (三)经费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甘肃省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经二〔201627号)精神,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协同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房补充调查确权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参与农房补充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县国土局牵头负责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技术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登记发证等工作,制定和完善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规定;县住建局负责对土地、房屋规划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县房管局负责提供房产登记相关资料,做好房屋调查技术指导,参与登记发证数据库、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做好材料收集、入户调查以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农村土窑洞的调查确权问题。农村土窑洞,只调查绘制现状布局位置,登记数量,不丈量长宽,不计算面积。

    (二)违法用地上农房的调查确权问题。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按现状进行调查,按合法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发证。因地灾防治、土地整理、扶贫搬迁、生态保护、征地拆迁等原因造成的违法用地上的农房,符合一户一宅且情况属实的,经村民同意公告无异议的,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三)改变土地用途农房的调查确权问题。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农房(含上宅下店),按农村混合住宅用地进行调查确权。对于房屋已抵押贷款或属于房地产开发性质的,先调查不确权登记。

    (四)兑换或转让农房的调查确权问题。本村村民之间、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之间合法兑换或转让的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农房予以调查确权登记;本村村民之间和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之间未经批准兑换或转让的农房且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补办相关手续后予以调查确权登记;否则不予调查确权。

    (五)已购农房的调查确权问题。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已购农房符合“一户一宅”的予以调查确权;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已购农房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只调查不确权;非农业户口人员已购农房只调查不确权。

(六)使用权人变更农房的调查确权问题。因继承、转让、赠与、分户、司法判决等原因致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使权人为农民且符合“一户一宅”的予以调查确权;使用权人是农户但不符合“一户一宅”或者使用权人是非农业户口的只调查不确权。

(七)翻建后农房的调查确权问题。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在原地坑院、老四合院上复垦后修建的农房,权属来源合法且符合“一户一宅”、面积未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使用标准的予以调查确权。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已复垦地坑院、老四合院上后修建的农房,一律不予调查确权登记。

(八)“一宅多户”的农房调查确权问题。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其农房予以调查确权;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根据申请人要求,可按分户调查确权,也可按共有权利人调查确权。

(九)农村妇女或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房调查确权问题。农村妇女与其丈夫共同拥有的农房,按照户主意愿,可按共有权予以调查确权;农村妇女因丧偶后回归原集体或丧偶后未离开原集体的,其依法拥有的原农民集体的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房予以调查确权;农村妇女因婚嫁或因丧偶后离开原农民集体的,若依法重新修建农房应予以调查确权,原农房不予调查;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合法拥有的农房予以调查确权。

    (十)非农业户口人员的农房调查确权问题。全家非农业户口原在农村合法的宅基地上的农房予以调查确权。非法取得的农房不予以调查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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