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635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7-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其他信息公开 |
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7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机构和登记范围
环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的环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二、登记类型
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环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统一办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地役权;
(四)抵押权;
(五)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不动产统一登记费用按件定额收取:
1.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
2.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
3.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4. 其他有关减收免收情形按文件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环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土地证、房产证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相关登记簿、空白证件、专用印章就地封存。
(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2017年7月10日至7月16日,暂停办理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业务,国土部门与房产部门完成业务对接、资料移交和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测试、操作系统调试、双方登记数据共享等准备工作。停办前已受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由受理单位限时办结,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五、办理地点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和办理窗口设在环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地址:环城镇广场路79号;电话:0934—4421479)
特此通告。
环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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