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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635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7-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其他信息公开

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7-06 【字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7月17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机构和登记范围

环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的环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二、登记类型

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环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统一办理: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地役权;

(四)抵押权;

(五)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不动产统一登记费用按件定额收取:

1.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

2.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

3.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4. 其他有关减收免收情形按文件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环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土地证、房产证等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相关登记簿、空白证件、专用印章就地封存。

(二)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2017年7月10日至7月16日,暂停办理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业务,国土部门与房产部门完成业务对接、资料移交和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测试、操作系统调试、双方登记数据共享等准备工作。停办前已受理的各类登记业务由受理单位限时办结,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

五、办理地点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受理和办理窗口设在环县国土资源局一楼(地址:环城镇广场路79号;电话:0934—4421479)

特此通告。

                               


环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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