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634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7-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其他信息公开 |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方案》的通知
县国土局,房管局:
根据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确保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平稳推进,房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县不动产登记局和县房管局协商制定了《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方案
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环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
工作衔接方案
为了做好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经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县房地产管理局反复协商,现制定工作衔接方案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和县房管局职责衔接分工如下:
(一)县房管局房屋交易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房屋面积管理;(2)楼盘表管理;(3)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4)存量房(二手房)转让管理;(5)房屋抵押管理;(6)房屋租赁管理;(7)房屋交易档案管理;(8)政策性住房和其他房屋的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
(二)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职责包括:(1)不动产(房屋)登记簿管理;(2)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4)房屋抵押权登记;(5)房屋预告登记;(6)房屋查封登记;(7)房屋有关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
二、双方信息互通共享
为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房产交易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拟采用互设端口和系统共享交换两种模式进行。在双方共享交换系统未建成前,设定过渡期(过渡期为3个月,7月10日---10月9日),采用互设端口模式;过渡期满,采用系统共享交换模式。
(一)互设端口模式
过渡期间,由于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不能完全对接,不动产登记与交易业务采用纸质确认单和互设查询端口的方式进行信息确认。双方单位分别向对方授权可以查询所有数据信息的端口,并明确专人负责授权端口的查询及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对接完整、不留死角,保障登记与交易真实准确,保证权利人的信息安全。双方单位各自负责所需信息的查询确认并及时补充完善各自的信息系统,确保平台信息对称。
(二)系统共享交换模式
共享交换的模式是通过建立中间库(共享交换前置库)进行信息交换,对接的方法是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与房管局将需要共享交换的内容信息推送到中间库中,然后双方从中间库中实时获取各自需要的信息。根据我县现状,双方单位分别承建各自的中间库,然后通过中间库进行对接,房管局将需要共享交换的信息推送到自己设置的中间库中,然后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直接从房管局设置的中间库中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登记后实时将不动产登记信息推送到自己设置的中间库中,然后房管局直接从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设置的中间库中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从而实现双向数据实时共享交换。
三、双方交换数据信息
(一)房管局向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共享的数据
共享的数据内容包括楼盘项目信息(BDC_XM)、自然幢信息(BDC_ZRZ)、逻辑幢信息(BDC_LJZ)、层信息(BDC_C)、户信息(BDC_H)、合同备案信息(FW_XSHT)等。
(二)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向房管局共享的数据
共享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基础,包括不动产单元、不动产权利和不动产权利人。宗地基本信息包括宗地代码、坐落、宗地面积、用途等。
四、业务衔接程序
(一)新建涉及面积分摊楼房办理首次登记,当事人先到房管局办理楼盘表和面积确认,领取《房屋楼盘表确认告知单》,再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完成登记后及时向房管局以出具《已办不动产登记告知函》的形式反馈信息。
(二)房屋转让,当事人先到房管局办理转让合同网签备案、面积确认、交易资金监管业务,领取《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转让),再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完成登记后向房管局以出具《已办不动产登记告知函》的形式反馈信息。
(三)房屋抵押,当事人先到房管局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管局对抵押主体和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的情形进行核对,并将抵押信息记载于楼盘表,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抵押),抵押当事人再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完成登记后向房管局以出具《已办不动产登记告知函》的形式反馈信息。
(四)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当事人先到房管局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领取《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预购商品房)和《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预购商品房抵押),再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
(五)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和解封登记、补证换证,当事人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结后及时以出具《已办不动产登记告知函》的形式向房管局反馈信息。
(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提交资料,规避不必要的矛盾,双方大厅受理窗口采用《办事告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双方单位所需报件及办理流程。
(七)房管局对符合办理要求的业务,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交易确认单和楼盘表确认单,并将确认单连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所必需报件材料推送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登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完成不动产登记后及时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出具《已办不动产登记告知函》。
(八)房管局审核房屋交易、抵押及新建房屋的登记条件;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房管局提供的楼盘表信息、房屋产权归属、房屋面积、购房资格、房源信息、交易过程及结果资料等报件内容进行电子比对审核,确认有关税费缴清后,及时开展现场查验、权籍调查、询问、落宗落户等工作,并录入相关信息,扫描建立电子档案。
五、业务操作程序
(一)房产交易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
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窗口受理→审核→核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转让)→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登记。
2.预购商品房预告
窗口受理→审核→核发《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预告)→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登记。
3.房屋抵押
(1)存量房抵押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核发《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存量房抵押)→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核发《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预购商品房抵押)→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登记。
(3)在建工程抵押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核发《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登记。
4.新建房屋
(1)自建自用房屋
窗口受理(建立楼盘)→审核→核发《房屋楼盘表确认告知单》→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登记。
(2)商品房开发
窗口受理(期现楼盘对应)→审核→核发《房屋楼盘表确认告知单》(首次)→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
1.首次登记
权利人持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楼盘表确认告知单》及相关报件资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2.变更登记
权利人持变更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3.转移登记
权利人持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转让)及相关报件资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4.注销登记
申请人持不动产权利灭失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5.抵押登记
权利人持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抵押)及相关报件资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6.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持登记错误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7.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持能证实不动产权利异议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8.预告登记
权利人持房管局出具的《房屋楼盘表确认告知单》《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预购商品房)及相关报件资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9.查封登记
查封机关持协助执行文件材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10.补换证登记
权利人持补换证报件材料→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向房管局反馈登记信息。
六、资料互查共用
鉴于房屋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管局管理,且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形成的各类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档案纸质资料暂由房管局管理。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管局和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需将对方需要的日常业务资料共享互用,并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相互查询共用制度,在办理登记和交易业务时,需要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和房屋交易产权资料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房管局应相互配合,即时保证资料查询。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之前,县房管局已经受理的房屋登记和涉及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含复查)、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业务未办结的继续由房管局牵头办理完结。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因房屋登记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县房管局牵头负责调处;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调处。
附件:1.已办不动产登记告知函
2.房屋楼盘表确认告知单
3.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转让)
4.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抵押)
5.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在建工程)
6.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预购商品房)
7.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预购商品房抵押)
8.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告知单(最高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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