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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633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7-0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其他信息公开

关于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备案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05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环县不动产测绘市场管理,促进测绘中介机构规范执业,保证不动产测绘成果质量,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凡在环县县域内从事不动产测绘的公司和从业人员,须在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予以备案,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条件

(一)需在环县注册公司或设立分公司,且在环县有固定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

(二)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测绘丁级以上(含丁级)资质证书。

(三)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不动产测绘作业人员,必须实行专职,测绘公司不得借用专业资质证书用于测绘。

二、备案资料

(一)测绘中介机构书面备案申请书;

(二)公司简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测绘资质证书;

(五)税务登记证书;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七)测绘仪器检定证书;

(八)办公场所证明;

(九)注册资金证明;

(十)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测绘单位通讯录;

(十三)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十四)测绘作业人员资格证、作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

(十五)不动产测绘质量承诺书。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测绘中介机构向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出备案申请,按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签订不动产测绘质量承诺书。

(二)预测绘。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测绘中介机构提交的资料初审合格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确定县域内一处不动产,各测绘中介机构对指定的不动产开展预测绘。

(三)审核。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各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提供的预测绘成果予以审核。

四、备案确认

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中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实情况和预测绘成果审核情况报县国土资源局审定后,将符合备案条件的中介机构在环县县委门户网站和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公布。

五、备案终止

凡在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备案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县不动产测绘管理规定要求,在环县县域内从事不动产测绘业务时,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须与委托人(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签订统一格式的不动产测绘合同,出具统一格式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测绘成果须满足环县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未经备案的测绘中介机构提交的测绘成果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接受。备案的测绘中介机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将不再采信其不动产测绘成果,并终止其备案资格,自动将该中介机构从备案库中除名:一是测绘成果经审核不合格累计达三次;二是被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三是测绘资质年审不合格的;四是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经查属实,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其他

备案报名日期:2017年7月6日至2017年12月31

报名地址:环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环县环城镇广场路79号)

联系人:慕国强

电话:0934-4427371

附件:环县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备案资料清单


环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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