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8-00010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 |
生效日期: | 2018-09-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问答(一)
一、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证书是否要更换?
答:一是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原有证书不更换,待今后在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时换发新的统一不动产证书。二是对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尚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用户,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依法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时将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但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仅为土地使用权信息。如权利人自愿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要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则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信息。
总之,相关权利人原来已依法办理的房屋、土地登记,不会因实施不动产登记而受到影响。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如何准备?
答:根据《条例》的规定,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具体材料根据本人申请和代理申请两种不同情形而有所不同。
第一,申请人本人申请的情况,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个人申请,二是企业申请。首先,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1)我国内地公民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者经确认的身份证。(3)具有外国国籍的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者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其次,企业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
第二,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情况。代理他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委托期间等内容的材料,用以证明受托人的身份以及受托权限。如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经公证委托书或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登记人员见证下签订的委托书。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有什么法定义务?
答:首先,申请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时,需要根据登记的具体事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备好需要提交的材料。因为如果材料不齐全,很可能无法进行登记。例如,申请人不提交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则登记机构无法确定权利人的真实信息,登记也就无法进行。
其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是说,申请人有义务向登记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土地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也都对申请材料虚假责任进行了规定。
再次,根据《条例》第15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这是因为不动产一般具有较高价值,是十分重要的财产,登记申请人亲自到现场申请登记,有助于登记机构准确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确实无法亲自到场申请登记,可由代理人到现场代为申请。
最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未成年人是否可以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年满18周岁。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不能单独申请,必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由其父或母代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并提交父或母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应提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的身份证明材料,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或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哪些不动产登记需要当事人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包括: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以外的,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六、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如何准备?
答:根据《物权法》第11条及《条例》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由于《条例》针对的是所有不动产,具体到不同的不动产类型在登记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需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窗口咨询。
此外,考虑到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报告一般需要由专门人员进行专业测绘,相关测绘报告的专业性、技术含量比较高,而申请人一般无法自行测量,因此,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不动产调查来获得这些资料。但是,这些资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并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确定符合登记条件后,才能予以登记,否则,申请人就可能要面临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风险。
七、不动产权利期限有多长?
答:不动产权利期限就是不动产权利存续的期间,不同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其权利期限也不一样,对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不动产权利期限的规定主要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第二、抵押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一般与债权的期限相同,但是,抵押权到期,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消灭,登记机构不得主动注销抵押权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55条明确规定,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八、登记完成后,必须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吗?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后,还需要领取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且要注意妥善保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登记都必须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例如查封登记与注销登记。
九、不动产登记需要交纳登记费用吗?
答:根据《物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也就是说,申请不动产登记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的。
十、如何理解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答:不动产权利人,是指对不动产享有某项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有权利人对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人,也包括抵押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人等。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有一定的现实利益关系,并有可能因登记结果的变动而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人。如不动产的继承人、仲裁案件或者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
例如,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甲是某一处房屋的所有人,甲欲将该处房屋抵押给乙,并与乙约好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但是,丙认为该处房屋属于自己,甲无权将其抵押给乙,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该处房屋判给自己。在诉讼的过程中,甲仍是该处房屋的所有权人,是不动产权利人,而该房屋的抵押有可能会影响丙的利益,故丙属于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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