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64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环县城镇楼房用地分割登记发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环县城镇楼房用地分割登记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职工集资房、房改房、自建房等楼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
第三条 城镇楼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以原国有土地使用者宗地为单位,只对楼房等共用建筑物所占土地面积进行分摊登记发证,道路、绿化和其他公用设施所占的土地只登记不发证。
第四条 城镇楼房用地分割转让实行许可证制度,按分割后的共用宗地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以下简称《转让许可证》)。
第五条 《转让许可证》既是准予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又是购房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凭证,也是被分割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附件。
第六条 房产出售前,《转让许可证》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售出后由该房产购买者持有。
第七条 分割登记程序:
(一)申请。楼房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在整个项目或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后,持下列材料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转让备案登记。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申请;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楼房产权面积备案表(房管部门出具);
6.营业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二)地籍调查。县国土局根据申请资料开展地籍调查,确认分割宗地四至界线,核定分割宗地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分摊系数,确定各共用人土地分摊面积。
(三)审核、批准。县国土局根据申请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转让许可证》。
(四)土地变更登记。在共用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领取《转让许可证》,并持相关申请资料到县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县国土局对分割后剩余宗地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 城镇楼房用地分割设宗方法:
(一)按幢设宗。无论是封闭式小区还是开放式小区,原则上一幢住宅楼用地设为一宗地。
(二)对于单位独幢家属楼独立使用(如有封闭围墙)的土地,依据四周边界,可按一宗地设宗。
(三)单独属于一幢楼房的附属用地,原则上划入该幢楼房的用地范围。
(四)住宅区内的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用车库用地或者单独车库用地应单独设宗;如属某一幢住宅楼单独使用,则可与该住宅楼合并作为一宗地处理。
(五)建筑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为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原则上不划入其它分割宗地内。地籍调查表中应注明“小区内的公用配套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绿地、道路等公共用地为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河道、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
第九条 城镇楼房用地分割宗地定界方法:
(一)按幢设宗住宅楼,以楼墙外1.5米处设定宗地界线。楼房主体墙临近道路或围墙距离不足上述规定距离的,以道路、围墙等为界;如两栋住宅楼体间没有道路相隔,而其间距离不足3米的,以两栋住宅楼间距的中线为界。
(二)住宅区内的车库用地,如属独立的公用车库用地或者单独车库用地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外皮或墙中线为界;如属某一幢住宅楼单独使用,按实际情况以车库外墙皮或墙中线为界。
第十条 城镇楼房用地分割面积计算方法:
(一)一般住宅用地面积
每户用地面积=每户分摊面积+独自使用面积;
每户分摊面积=共用土地总面积÷整栋楼房建筑总面积×每户房屋建筑面积;
独自使用面积=依法确认给住户独自使用的楼房底楼院落或住户独自使用的车库用地面积;
楼基占地范围与住宅区公用道路相重叠,重叠道路面积不参与住户面积分摊;
住户房屋建筑面积以环县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
(二)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用地面积分摊
地下室和地下车库用地原则不参与楼房分割用地面积分摊,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分割宗地编号及土地证号实行统一编号。
城镇楼房用地分割登记对分割宗地编号采取原宗地号+楼号(+单元号+房号)的方法编号。如原宗地号为0403012,楼号为0l,单元号为01,房号为302,则该宗地编号为040301201(01302)。
土地证号按年份+县拼音的第一个大写字母+F+序号的方法编号。如年份为2013年,县名称为环县,序号为001,则土地证号为环国用(2013)字第HF001号。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楼房,原建设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建设单位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楼房用地分割登记手续;原建设单位已撤销的,由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到县国土局申请办理楼房用地分割登记手续。
原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为产权人统一办理楼房用地分割《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可以只办理楼房用地分割《转让许可证》,由产权人自行申请办理各自房屋分割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宗地分割完后,原宗地土地使用者须对分割后剩余宗地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房屋产权人持有关材料到国土局申请办理楼房分割用地变更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具体收费办法依据国家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国土籍字9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性质的房屋用地分割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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