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63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档案查阅制度(对外)
1.申请人需要查询利用档案时,须填写环县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查询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
(2)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
(3)代为查询的,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
(4)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供与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服务所介绍信、律师证、立案证明、当事人签署的授权查询委托书;
(6)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或工作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检、法、纪检监察等机关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信息,查询工作必须做到专室、专人、专机、资料专管。
4.查询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关于档案信息查询规定查询。凡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查询身份要求的,不予受理。
5.查询人员按规定出具查询结果。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申请人需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复印,并在登记资料复制件上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查询专用章。全卷复印的,需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复印。
6.严禁查询人员工作期间在查询台内接听、拨打电话及做出其他有违中心规定、有损中心形象的事情;严禁查询人员将系统操作密码泄露给他人及使用他人的密码办理业务;严禁无关人员在查询区内逗留。
7.查询人员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身份证明等申请材料及时装订备查。做好大宗查询,特定查询的应对预案。查询工作人员应做好查询业务咨询解答、业务学习、统计、汇总工作。
8.查询人员应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严格按规定办理业务:严禁擅自查询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信息、电子信息、复制不动产档案纸质资料、打印不动产档案影像资料、开具查询结果证明、扩大查询范围;严禁泄露不动产档案信息;严禁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申请予以查询或对符合查询条件的查询申请不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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