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62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群众到机关或服务窗口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2.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3.对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相关科室、窗口服务经办人要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要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政策依据。
4.当群众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要及时受理,或即办或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群众申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并将请示结果告知群众。
6.窗口和相关科室要将业务办理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印制成服务告知单,方便群众索取或查阅。
7.凡需一次告知群众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8.对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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