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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60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17-08-03 【字体:

廉政建设制度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1.登记工作人员应以“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宗旨,廉洁自律,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2.受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业务流程,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要件标准受理案件,严禁违规受理,越权报批。

3.审批人员应严格遵守审核、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严禁干预、指使受理人员违规受理。

4.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将办事机构、人员分工、职责范围,办事须知、办事程序、办事期限,收费政策依据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5.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过程及其他执行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事时间,不得向办事单位和个人为自己或他人索取任何钱物好处,不得接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礼品、礼金,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向业务往来单位要车、要人、借钱、借物及要求业务单位或个人为自己办私事。

6.对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应坚决谢绝。凡难以拒绝而接收的,应在一个星期内报告和上交单位。对不主动及时上交者和索拿卡要者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7.不准私自要求和接受业务单位和个人邀请旅游、观光及与业务无关的参观、考察。

8.不准在业务单位借款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违者除责令归还所借资金和所报销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9.不准接受和借用业务往来单位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物资。凡私自接收并隐情不报者,一律严肃处理。

10.不准参加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宴请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1.在职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动产交易中介和有偿信息服务等活动,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在外兼职和领取报酬,不准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不动产登记手续,从中收取好处费或获得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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