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dc-2017-00059 | 发布机构: |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
生效日期: | 2017-08-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
环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干部职工的群众观念,建立廉洁高效、运转灵活、服务一流的运行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单位向社会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涉及机关效能建设的制度。
2.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凡涉及办事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的以外,都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政务公开内容和方式
(1)对内公开。对内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干部任免、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其它重要事项。一般采用会议、文件、规章制度汇编、内部网站等形式公开。
(2)对外公开。对外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局、中心及所属各股室的职能职责、政策规定和行政管理有关内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它事项。一般通过编制办事指南、门户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开、设置政务公开专栏、窗口咨询等形式公开。
4.政务公开的实施和监督
政务公开工作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综合股要督促落实,对在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各部门、职工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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