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制定不动产登记重大事项三级会审制度。 一、具体适用范围 1、无权属来源的合法依据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2、登记信息存在严重失实或错误的; 3、登记事项存在重大异议的; 4、涉及国家秘密或大宗不动产登记资料和信息的查询、公开,利用; 5、登记流程、信息系统及数据作重大调整的; 6、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重大登记错误及处置; 7、其他需要提交集体会审事项。 二、会审方式 根据提交会审事项的情况和性质,实行三级会审制度: 1、每周一召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会审会议,由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任召集,地籍和不动产登记管理股负责人、综合股负责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各股室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2、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会审会议或局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局纪检负责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人和不动产登记相关股室负责人参加。 3、县国土资源局召集专题协调会议,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主持,根据会审事项具体情况,召集住建、农牧、林业、房管、规划、民政、畜牧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 三、会审程序 1、提交事项。需提交会审事项,根据不同会审方式,分别由登记事务中心各股室股长提交中心负责人,或登记事务中心负责人提交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2、会审。提交事项相关负责人向会审会介绍事项的业务情况,提出处理依据和处理意见建议。会审人员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并根据事项的事实情况和依据理由表明意见和观点,主持人进行集中和采纳对事项的事实清楚、理由符合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并与会审人员达成一致的会议意见。 3、终审,对会审形成的一致处理意见,在主持人予以最终确认后,作为会审集体决定意见,并依此予以实施。 四、会审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决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依法办理。 2、公开公正原则。对会审事项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对研究处理结果,除确需保密的以外,都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和公告,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3、主动回避原则,提交会审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如有与会审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该会审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提醒其回避。 4、服从多数原则。会审研究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及时高效原则。对提交会审的有关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对情况复杂或重大事项,暂时不能处理的,要主动说明情况;对会审作出的决定,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完成时限。 五、会审会议应明确专人记录,要形成书面会议纪要。(综合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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