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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bdc-2017-00042 发布机构: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生效日期: 2017-08-0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7-08-02 【字体:

1.1 注销登记

1.1.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不动产灭失的;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申请主体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1.1.3 申请材料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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